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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学习了《监察法》和《宪法修正案》,现将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宪法修正案中,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新加入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这样让我们更好的确认了今后发展的方向,更加坚定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修正案中将“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不仅坚持了我们已有的好的作风,更加明确了我们要有科学的发展理念;给我印象最深刻的还是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修改后的强调了“美丽”,这就告诉我们,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维持环境的美丽,是我们今后发展中要注意的重中之重。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删去了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一是一种经验总结。既是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历史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探索出的治国理政成功经验的总结。党的十四大以后,党和国家一直实行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25年以来的伟大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是治国理政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二是一项制度设计。既是使宪法与党章有关领导体制的规定有机衔接起来的制度设计,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要求的制度设计。三是一个政治安排。既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制度安排,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的战略安排。宪法这一条款的修改,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也使党总揽全局的核心地位能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项制度、各个领域中。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这次修宪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不仅在当代中国宪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国家政权建设史上也意义重大。第一,实现了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国家制度创新。在国家机构序列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明确其国家监察机关的政治定位,是监察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是我国人大制度的创新和发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第二,实现了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国家组织创新,进一步完善并优化了国家政治组织的结构形式。第三,实现了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中的运行机制创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目标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战略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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