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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1 17: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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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之痛
说起责任,大家都知道其意思是做好自己分内应做的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如果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领导经常强调班主任们要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以免将来出现问题被问责。
班主任是学校中全面负责一个班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和生活等工作的教师。教育部2009年8月颁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然而现实情况是没有哪个班主任是竞选上岗的,几乎都是被指定上岗,搞的班主任做事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担心说不定哪天就被问责了。
问责就是要追究责任,它开始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从那以后班主任就又多了一项工作--晨检。这个工作是相当繁琐的,不出现问题还好,如果出现问题,班主任没有做好晨检工作那就要被问责了。
可是校园责任的划分没有那么明晰,校园发生的各种“事故”还存在“偶然性、不确定性和难有效控制性”等因素,不能说出了事故就归咎于学校监督不力,就要被追究责任。由教育部制定,于2002年9月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伤害事故是学生自己造成的,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现实中我们面临的尴尬是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没有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同,而司法部门却没有明确学校在什么情况下是未尽职责。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社会舆论、司法机关、家长要求下,学校却永远处于“弱势群体”之地位。
我国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没有关于学校监护责任的具体规定,学校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那么,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家长构成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不过是代理学生家长行使。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不能说学生在学校一出现什么意外事故学校就要承担责任。
小学生的天性就是活泼好动,走路时都喜欢跳一跳、跑几步;玩耍时喜欢几个在一起,相互追逐,所以经常受伤是很正常的事。现在的孩子都是家长的掌上明珠,只要学生一出现点问题,家长就一腔怨气撒向老师,好象老师是他孩子的监护人,就要找学校,校长就必须认真、慎重处理。因为怕碰到麻烦,所以很多学校定下规章,从校长到班主任级级进行教育、管理、压制,不许学生随便追赶、奔跑。结果导致老师只好把孩子圈在教室里,尽可能地减少课外活动,体育活动一般是不敢开展,更别说什么春游、秋游了,那更是不可能的事,万一出问题谁负责?结果受损失的是孩子,身体素质是越来越差。
有杂志报导,日本的孩子去郊游,不小心摔断腿,家长会赶快向老师道歉:给您添麻烦了。在我们这里,那肯定是另外一种景象!当安全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高高地悬挂在我们学校头上,悬挂在我们班主任的头上,谁敢放开让孩子尽情的活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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