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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食品安全,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性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食堂的运行模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食堂 经营者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统一定点采购原料,私自采购渠道不符合规定的原料,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二)操作间管理不严,违反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没有按规定留样;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推诿;
(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六)经营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
(七) 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食堂专职管理员的责任。
(一)第二条所列情形,管理员监督检查不到位;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没有及时报告;
(三)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不配合、不主动;
(四)对食堂管理监督检查没有纪录,没有按规定督查留样等,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能提供相关资料;
(六)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开发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扣罚经营者食堂保证金。
(一)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原料统一定点采购把关不严,未索证索票,未按要求督查留样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学校对食堂食品安全措施不力,要求不严,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根据事前工作情况追究各主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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