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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新增用火用电设备,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上级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报校行政备案。
2、幼儿园在使用各种用火用电设备时必须做到"三落实",即落实安全地点、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3、幼儿园各教室、各办公室不准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热的快等违章用具,严禁私拉乱接电灯电线,严禁燃点蜡烛。
4、严禁在幼儿园场所吸烟、生火取暖和私拉乱接电源线。
5、幼儿食堂用火一定要有专人看护管理,每天熄火后方可离园。
6、凡幼儿园重大庆典活动,演出活动等,须按规定上报区公安消防处,并按消防安全要求做好用火用电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7、对违反以上规定并发生火灾事故的,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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