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结合整顿关闭工作,全面清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以及兼
并重组技改项目,对已到期而不申请延续的,被兼并重组和已列为关闭对象的,长期“停
摆”而没有能力恢复生产建设的,以及其他待注销的矿井,要及时暂扣或注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同时要严格审查新发、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9月份组织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并对
部分重点产煤省(区、市)开展异地集中监察执法活动。
(三)加强重点抽查,巩固深化专项行动(12月)。
1.各地区各部门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回头看”抽
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重点地区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打
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暗查暗访,对开展“打非治违”不力的要对地方政府进行
约谈。
3.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开展异地交叉抽查执法,促进专项行动的
深入开展。
4.各省级牵头部门要认真总结成果,于12月20日前将煤矿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
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主要工作措施及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各类严重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布
一批典型案例,公开严惩一批责任人和单位。
2.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
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用好“行刑衔接”、“责任
倒查”等重要手段,严肃追究责任。不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执行,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严重
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国有企业责任人要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不能有案不
移、以罚代刑。
3.对无采矿证或已过期的、涉嫌超层越界开采的,要移交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查处;对
证照不全开采的要及时移交有关证照管理部门查处。
4.对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X〕80号)要求进行
查处,对弄虚作假、情节恶劣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提请地方政府
予以关闭,并公开处理结果。
5.各地区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省级部门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市、县级部门每月
至少开展2次联合执法行动。
6.对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上限罚款
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备案,一案一档,跟踪督办,
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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