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教体局成立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教体局要相应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2.统筹教育资源。各县(市、区)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市实施意见要求,以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深化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改革,加快推进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发挥优质学校辐射带动作用。要积极推进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以优质教师资源的流动,带动学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要加快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新建和改扩建,努力扩大城镇义务教育资源,满足城市义务教育学位需求。要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努力办好乡村教育,缩小城乡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异,引导学生就近入学。
按照我市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工作取得更大进展的要求,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应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重视和加强往届班额控制,存在56人以上大班额的,通过增加班级和教师等措施,合理分流学生。
3.加强招生宣传。各地、各校要利用报纸、电视、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做好义务教育入学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让社会各界了解义务教育改革发展趋势、教育资源配置变化和辖区内各学校办学质量等具体情况,增强群众对“家门口学校”的了解、认识和信任感。可通过新闻发布会、访谈等方式,面对面为群众释疑解惑,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孩子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
4.加强学籍管理。各地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加强控辍保学工作,提升义务教育巩固率。新生入学后,实现“人籍一致”。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实行严格的转学审批制度,禁止择校等违规转学行为。按照国家教育年报要求和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务必在新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规范完成所招录一年级新生的信息采集、建立学籍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学生建籍、义保经费(含免费教科书费用)等问题,后果由学校自负。
5.严肃招生纪律。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6.加强控辍保学。各地要认真落实《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应分解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滁政办〔2018〕17号),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完善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对学期开学一周未报到和学期中途无故离校一周存在辍学风险的学生,实施动态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精准教育扶贫,严防杜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孩子出现因贫失学、因贫辍学现象。同时利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做好“疑似辍学”学生标注和管理工作, 做到及时准确、实时更新,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
7.强化履职问责。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责任清单,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市教体局将加大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将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到市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中。
五、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教体局于5月20日前上报本地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方案,8月20日前完成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任务,并上报招生工作总结。
xx二中和xx实验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由市教体局负责统筹安排。
市教体局义务教育招生咨询、举报电话:xx
xx市教育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