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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00: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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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和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制度安排,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各级人大要切实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实行正确监督,关键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合力。实行有效监督,关键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加强监督工作的着力点,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跟踪问效、一抓到底,推动解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监督工作做得好不好,不能只看听了多少个工作报告,搞了多少次执法检查,关键要看有没有实实在在的成效,能不能得到人民群众认同和拥护。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对推进预算联网监督提出了要求。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要部署的具体举措,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有益探索,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提高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客观需要。这些年来,广东等地方人大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许多好的做法经验。全国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与财政部密切配合,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推进地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希望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把这件事重视起来、切实抓起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相关工作进度,早日实现预算联网监督,不断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水平。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人大的又一项法定职权和重要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各级人大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结合实际依法推进,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形成加强改进工作、推进事业发展的合力。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通过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贯彻好落实好党中央重大决策和同级党委工作部署。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计划安排、讨论中的重要分歧意见等,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定决议草案,要先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要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抓紧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和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范围。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好重大事项的范围和重点,着力提高讨论决定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加强对人大作出的决定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基层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指导。
第三,要使人大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各级国家机关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人民对自己选举和委派代表的基本要求。”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必须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方面走在前头,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千方百计为老百姓办实事、干好事、解难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县乡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直接、更广泛、更密切,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要把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抓手,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上下功夫,在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上做文章,在使人大工作接地气、得民心上求实效。在这方面,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不少工作,形成了一些制度性成果。我们研究制定并落实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常委会委员联系代表工作意见,通过网络平台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实施意见,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实现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等活动制度化。地方各级人大在这方面也有不少创新实践,特色鲜明、亮点纷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要认真总结经验,支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联系制度,丰富联系内容和形式,增强联系实效,真正使人大代表成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知心人,使人大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人大代表的形象和作风,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我们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有关精神和代表法规定,把加强代表思想政治作风建设、提高代表素质能力摆在突出位置。完善代表学习培训规划,保证代表一届内参加一次以上的履职学习或专题学习。督促代表积极履职尽责,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推广代表述职评议等行之有效的做法,支持选民和选举单位依法加强代表履职监督。代表应当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不得利用代表身份干预具体案件或插手招标投标等,不得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代表参会期间和参加履职活动时,不得拉关系、办私事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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