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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防范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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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06:37: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学生人参伤害的特点

(一)绝大多数受害者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处理常常涉及多方面利益。

(三)独生子女现象为伤害问题的处理带来很大压力。

(四)教育经费不足,使得学校难以承受赔偿数额。

随记:太注重权利,造成学校压力很大;学生平衡性比较差,对行为后果的预见性很差,如拣橡皮碰窗户挂钩受伤。值日、值周老师应该在课间巡视,管理失职则应负责。对学生应该进行安全教育,教师很怕出事情,班主任立军令状(签字)。门口路口没分道,学校里出事,多少有点责任。处理事故,分清谁是主要责任。红绿灯是法制,公民却喜欢人制。学生不能在楼层上擦玻璃。放假前要发通知,要有回执——已知悉,家长签字。

二、学生人身伤害的类型

(一)运动伤害

随记:学校硬件条件不好,安全隐患较多,及时上报情况教育行政部门;运动活动课教师一定要坚持在岗,课外活动一定要在场;运动设施每年应该拨出一定的经费要进行更新,财产的质量检测,质量原因造成伤害,有责任;活动的组织要保证安全;体育课内容有根据,讲解到位,示范、活动时有学生保护,再发生伤害就属于意外伤害。

(二)课余伤害

随记:学校没有明显的不到位,学校没有责任。课间休息时班主任老师、值日、值周老师巡视。班主任强调安全教育。学校罚款没有权利,行政处罚才可罚款,只能是赔偿,恢复原样的赔偿,不是直接的价钱,规章制度的内容依据要合法。

(三)上课时间发生的伤害

随记:上课时要求学生外出做事,造成伤害,学校有责任。门卫管理,门开人在,放学以后的责任,门卫的责任,积极的防范。设施、活动,要么没责任,如果有那一定是很大的。

(四)校外活动

随记:出的一定是大伤害,外出活动一定有审批的手续,现场有考察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用车的问题,学校到单位、家长那借车,不应该,正规的单位去租;车内人员不能超载,不能有老师坐,学生站着的现象;学生把手、头不能探出车外等。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加强,有安全细则,每天要进行教育,每一次具体的活动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五)上学或放学期间发生的伤害

随记:一般来说学校没有责任。班主任老师留下学生,学生发生意外,教育管理过程有失职,没有规定时间,学校也有一定的责任。老师要灵活掌握留下学生进行谈话的时间,更不能让学生单独(脱离视线)。放学最好不要找学生谈话,半小时一定要结束。不要学生早来学校,值日老师到了才可以进。(美国可以罚站学生,也可以停止学生的受教育权。让家长明白不只是学校的教育问题,家长也有责任。韩国规定可以体罚学生,先审批,有专门的惩罚工具,有数量、部位等规定。

三、学生人身伤害的主要起因

(一)学生年龄小,容易出意外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第1款: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决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2款: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代理。

(二)学校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随记:门卫很重要,不能允许车辆进校;校外人员不能随意进入,传达室里接待。注意校外人员来校活动产生伤害。课堂常规疏漏,如调课、随意调课出现,学生出现意外。教师守则,“硬件软化(学校一草一木会说话)、软件硬化(把学校对师生的安全要求、规章制度发到手上,经常教育。”

(三)学校设施存在着安全的隐患

随记:下雨后地面问题等。

(四)学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

《刑法》第138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学校管理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学校的建筑、设施、设备、用品等不符合有关的规定和要求,致使学生发生重大伤害的,也属于玩忽职守。

(五)教师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消教师资格。

随记:体罚是身体直接伤害,变相体罚是间接造成伤害。

(六)安全保护措施不利

(七)学生体质特殊或者疾病突发

体质问题要备案,不应该参加不该的运动,没有知情没有责任,知情就有责任。关注学生身体不好,第一时间打120,通知家长,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有时学生摔痛要特殊对待特殊救护,教师不能自己当医生。

(八)不可预见的因素

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

(九)学生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差

自杀、自伤现象,每月有1位大学生自杀。

四、学生人身伤害的主要预防工作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杭州市中小学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二)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和学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三)确立高度的责任感

《条例》第5条第3款。

(四)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条例》第5条第2款、《条例》第6条。

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安全教育作为地方课程,根据实际学习。(深圳圆圆7岁、父母煤气中毒,懂得自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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