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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思考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新形势下,县级人大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权力运行模式影响深远。有些同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意义认识不足,没有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高度,来认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有些同志担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会被误认为向党委要权、与政府争权,担心得不到党委、政府的支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2、权力运行机制不够顺畅。目前,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三者权力运行基本格局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一些应当依法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都是党委、政府单独或者联合作出决定,行使了明显属于人大决定权范围内的权力。正是由于“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人大监督”这种权力运行机制尚未理顺,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常常被同级党委或政府所替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没有真正成为权力机关。
3、重大事项界定不够明确。虽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了规定,但过于笼统原则,对什么是重大事项,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实践中党委、人大、政府都在重大事项的判断上界定不清、把握不准,存在行权范围、程序和标准不明确等职责界限不清楚的问题,往往出现人大应该作出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党委或政府应该提请人大决定的事项而没有提请。
4、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一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缺乏工作制度。重大事项的提出、调研、论证以及讨论、决定等程序和方式方法,保障决议、决定贯彻落实的措施等,都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规程,致使操作上随意性大。近几年工作实践中,政府主动提请人大决定的事项大多数是政府投资项目举债或延期付款等事项,年初没有计划,基本上是临时动议的,导致人大行使决定权较为被动,常常是应政府之急,缺乏深入调研、科学论证,仓促“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决定”的质量。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优,工作机构专业技术力量不够,自身创制能力有限,加上缺乏专家咨询和科学论证,影响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三是人大行使决定权与行使监督权、任免权结合得不够紧密,基本上没有综合运用刚性监督手段来保证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导致人大决议、决定得不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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