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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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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13:15: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未成年人保护法》读后感
澄迈县第二小学  李朝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法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大大增强。该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本人通过学习后,认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三大特点值得关注:
一、明确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该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命权,受父母照料权,就影响其本人的事项发表意见权,不受虐待、剥削和忽视权,困境儿童得到国家特别保护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几十项权利。国际社会通常把儿童的这些权利概括为四大类,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各章,从不同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强调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总原则,是贯穿全法的一根红线,在"四大保护"各章中均有体现。比如,在学校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三、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可能通过修改一次法律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重点。比如,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等。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坚持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重视和逐步解决突出问题,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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