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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教职工在50人以下的学校可召开教职工大会,50人以上的学校可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确良1/4到1/3,其分配要体现教师为主,代表产生后,编成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七、大会主席团议员由筹备组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名,党支部审查同意,由教代表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至9人,主持召开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计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教师五认真工作考核办法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宜,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参与民主管理。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的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必须遵守。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和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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