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各部门应当坚持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中心学校备案。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三、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学校,中心学校将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逐级上报。 五、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学校,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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