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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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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7 20:50: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农作物收割后在禁烧期内(每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不在野外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焚烧秸秆(垃圾、落叶、杂草)。

  二、保持环境卫生,将秸秆统一堆放,统一处理。

  三、看好自己的田块,劝导家人和周边群众不违法焚烧秸秆。

  四、自己和家人在捡拾他人或自家田地里的玉米等残留农作物时,不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

  五、若违反上述承诺,违法焚烧秸秆,按规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依据《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3条规定,处以最高2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农民朋友们,为建设大美xx、生态xx,给自己一个宜居的生活环境,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吧,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支持秸秆禁烧,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我们的“碧水蓝天”!

  xx市环保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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