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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规矩,有纪律”(准则和条例)专题学习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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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3 20:31: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讲规矩,有纪律”(准则和条例)专题学习发言稿
根据安排,现在开展“两学一做”中“讲规矩,有纪律”专题学习。 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加强规矩建设与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根据习近平讲话精神,党的规矩建设与纪律建设有四个方面:一是党章;二是党纪条规;三是国法;四是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去年底中央新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严明党的纪律与规矩的重要遵循。我们要深入学习,通过学习,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下面我想重点围绕《准则》与《条例》的学习,就共产党员加强纪律与规矩建设谈一点学习体会。讲的题目是学习贯彻《准则》与《条例》,加强纪律与规矩建设,讲三个大问题:1、全面了解《准则》《条例》的具体要求;2、充分认识《准则》《条例》的突出特点与精神实质;3、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加强纪律与规矩建设。
    一、全面了解《准则》《条例》的具体要求
   (一)、《准则》的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必须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jc更高的“四条规范”: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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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6-9-13 20:31:38 | 只看该作者

      三是办老实事。严格遵守“四个服从”,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是我们党最基本的政治生活准则,具体到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就是要服从中央和省委、州委的决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州委以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六要“慎”字为要,谨小慎微。 放肆、放纵、放任是身败名裂的致命伤。不顾场合、不管对象、不分情况,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去哪儿就去哪儿、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迟早要出事。《准则》与《条例》的颁布,让我们步步惊心,一不小心,就有可能万劫不复。务必谨言慎行。
      一要慎思。《论语·公冶长》:“季文子三思而后行。”作决策、办事情、交朋友,要对照《准则》与《条例》要求权衡利弊,务求稳妥。“事不三思总有败,人能百忍自无忧”。
      二要慎独。即独处时要谨慎,指的是个人独处时仍能够严格遵守道德和行为准则,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许衡,元京兆提学,从洛阳渡河经河阳(今孟县)返乡,时值盛夏,人们又饥又渴,路边有一梨园,因为战乱,主人逃离了家园。众人争着摘梨解渴,唯独许衡独自静坐树下乘凉。有人劝他说:乱世梨园无主,摘几个梨吃有何妨。许衡说:“梨无主,吾心独无主乎?非其有而取之,不可也。”不为路旁之梨所动。
       三要慎微。即注意小处、小事。明朝时,江苏徐州人山云任广西总兵。山云问郑牢:“人们认为做将官的人,并不计较贪或是不贪,何况广西素兴贿赂,我是否也可以贪一点?”郑牢就以“白袍点墨,终不可湔”告诫山云。山云点头称是。他到广西镇守十多年,始终廉洁自守。“白袍点墨,终不可湔”的全句译为:一领白袍着了墨,永远也洗不掉。这句格言告诉我们“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少到多,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小节并不小,大节、小节,大事、小事,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道自微而生,祸自微而成,领导干部要严于自律,加强修养,小处不可随便。
      四要慎言。行事不可任心,说话不可任口。 出自清申居郧《西岩赘语》。意思是:做事不可随心所欲,说话不可信口雌黄。现在是信息时代、网络时代,偷录偷拍十分方便,出言不慎,被人偷录偷拍,斩头去尾放到网上,就会酿成弥天大祸。近年党员干部出言不慎而惹火烧身的例子不胜枚举。新条例有不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规定。
      五要慎行。人生有十鉴:大喜易失言,大怒易失礼,大惊易失态,大哀易失颜,,大乐易失察,大惧易失节,大思易失爱,大醉易失德,大话易失信,大欲易失命。讲的就是要慎行。
       领导、同志们,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在从严治党新形势下,要时刻保持思想上清醒,思路上清楚,为人上亲和,经济上清白,生活上清新,心灵上清净,自求多福,且行且珍惜。
       最后还得感谢大家能在我即将离开理论工作岗位的时候提供这样一次学习汇报的机会,讲得有不准确、不全面、不深刻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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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6-9-13 20:31:36 | 只看该作者

       二是心灵上自省。乐自清中出,烦自贪里来。大厦千间,夜眠七尺,珍馐百味,无非三餐。聚敛再多,生不带来,死不带去,若贪赃枉法,半夜心惊,有什么乐趣可言?大千世界,繁华无数,求无止境,看轻,才会轻松;看淡,才能愉悦;看开,才能豁达,看透,才能成熟;看懂,才能简单。缘来不拒,境去不留,看淡了荣辱得失,才有闲心品尝幸福。天地有大美,于简单处得;人生有疲惫,在复杂处藏。别看慈禧每天进餐有100多个菜,但能吃得到的就是面前几个菜,其余都是为了讲排场,没有实质意义。御事房的太监忽悠她,将前一顿的菜热一下继续端上桌,直到发馊才换下,反正她不知道。何为高人?财到眼前看得淡,色到情迷站得稳。风起时,笑看落花,云开处,淡看天际。
        三是思想上自警。  一心为公自会宠辱不惊,两袖清风始能正气凛然。清县志称为“严明敏干”的湘阴知县罗士修,在康熙57年作过一联:“掌湘阴一颗印,春温秋肃; 受暮夜半文钱,地灭天诛。”用赌咒的方式自我警惕,自我警醒,自我戒备,自我告诫,自敲警钟。
         四是精神上自励。海瑞做官时自题堂联“干国家事,读圣贤书”,王阳明为官出巡时,让前导仪仗者高举“求通民情,愿闻己过”的楹联,林则徐以“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为座右铭,等等,要以这些楷模激励自己,八小时内忠于职守,八小时外守住名节。
         五要“实”字为基,把对组织忠诚老实作为基本政治生活准则。 既然加入了党组织,就是党的人,就要受到党组织的约束,对党忠诚老实,严格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条例》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意味着对党忠诚老实,不再仅仅靠党员的个人觉悟,更有了纪律惩戒的刚性约束。学习贯彻《准则》与《条例》,加强纪律与规矩建设,必须将当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成为做人、说话、办事的标准。
       一是做老实人。一个人能干是一种素质,能相处善团结是一种境界,而能忍得住一时的委屈、不公和苦痛则是一种修炼。能干在于学习和实践,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学中干、干中学,逐渐就会能干起来;能处在于能否宽容、包容和理解、信任。世界再大,大不过包容的心,宽容、包容才能融合、融洽、融入,理解、信任人是一种境界,被理解被信任则是一种幸福;能忍在于能否看长远、想大局,站得高、看得远,唯“风物长宜放眼量”,才沉得住气、吃得了亏、受得了罪。不与上级争锋,不与同级争宠,不与下级争宠。
       二是说老实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但是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党员干部该请示报告的不请示报告,或者不如实请示报告;有的我行我素,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不履行请假手续就到处乱跑甚至跑去国外;有的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个人隐私,跟党藏着掖着。这些不拿组织当回事的行为,根子就在于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不强、组织观念淡漠,缺乏党员应有的对党忠诚老实。按规矩办事、按规矩用权,切实树立标杆、作出表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和请示报告等组织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脱离党组织的监督、脱离党规党纪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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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6-9-13 20:31:32 | 只看该作者

        二是树信仰。正确的信仰是路标、是航灯,是方向。文珠法师说过,”古今中外,一切英雄豪杰,能够面对现实,克制困难,完成人生责任,固然依赖信仰力量;而历代高僧,所以能化愚昧为智慧,化迷惑为清醒,甚至明心见性,成圣成贤,亦全靠坚固不移的信心。故古人说:信仰就是力量。”华严经言:‘信为道源功德母,长养一切诸善根’。《心地观经》亦言:“法宝甘露妙良药,能治一切烦恼病,有信服药证菩提,无信随缘堕恶道。”可知信仰的重要。贯彻《准则》《条例》,一方面则靠纪律检查的强制力来保障,一方面靠全党对党纪的信仰和自觉遵守。党员对党纪的遵守和信仰,是建立在全体党员的高度自觉性基础之上而形成的一种习惯。自觉性的提升,需要党员党纪意识的强化。党纪一旦成为一种信仰,才能内化为党员的行为准则,党员就会长期持续、自觉自愿地遵守党纪,把依规依纪办事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我州土家苗寨有结草标为记的习俗,草标为几根草编结而成,不同形状有不同意义,广泛用于生产生活和交易活动中。如果放在庄稼与家畜家禽上,表示物有所属,别人不得占为己有,没有人强迫。靠的就是对规则的信仰。我州地面文物溪州铜柱,始建于后晋天福五年,柱上镌刻着溪州之战的经过和双方盟约条款。盟约确定:“尔能恭顺,我无科徭,本州赋租,自为供赡,本土兵士,亦不抽差。永无金戈之虞,克保耕桑之业。”楚对溪州属地免征赋税,不抽兵差;楚军民不能随意进入溪州;溪州各部落酋长如有罪过,只能由彭士愁科惩,楚不能出兵干涉。自彭士愁以来,八百年间,永保土司与中原王朝基本相安无事,还有草标,说明了我州传统文化有崇尚规则的高贵血统,在加强纪律与规矩建设的今天,值得发扬光大,以增强信仰《准则》《条例》的文化自觉与自信。
      三是知敬畏。明代名臣薛瑄说:“圣贤成大事业者,从战战兢兢之小心来。”(《薛文清公从政录》)为官慎者,临深履薄,熟思审处,心存敬畏。史学家王夫之在《宋论》中指出,宋太祖一统天下,至于大定,垂及百年,世称盛治的原因是“唯其惧也”——惧以生慎,慎以生俭,俭以生慈,慈以生和,和以生文。毛泽东当年从西柏坡进北京,怕当李自成,称自己是进京赶考。讲的就是心存敬畏。现在《准则》与《条例》为我们划出了防线,告诉什么事可干什么事不可干,什么人可交什么人不可交,什么地方可去什么地方不可去;划出了底线,告诉我们做人做事的底线在哪里,边界在哪里?出界就会出局,出界就会出事;划出了红线,告诉我们政策法规的红线是什么?踩红线意味着什么?我们要知敬畏、存戒惧,筑牢思想防线,守住做人底线,不踩政策法规红线,这“三线”是高压线,也是生命线。
       四是守纪律。卢梭《社会契约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反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说明自由是以守纪律为前提的,没有绝对的自由。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要增强纪律观念,把纪律的外在约束力转化为内在的自制力。讲规矩、有纪律,是党员干部最基本的操守,有了这种操守,就会有党员干部的基本风格,就会有党员干部的基本品格,就会有党员干部的基本人格。
       四要“廉”字为荣,把清正廉洁作为最高操守。公生明,廉生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员干部队伍清正廉洁是保证。能不能保持清正廉洁,不仅关系到官德人品,更关系到事业成败。学习贯彻《准则》与《条例》,加强纪律与规矩建设,必须始终保持思想纯正、品行端正、处事公正、为官清正,做清正廉洁的表率,以正树威,以清树威,以廉树威,以明树威,以能树威。
      一是人格上自重。花以芳香而美,官以清廉而贵。古往今来,“名”有三种,一是名声;二是名节;三是名利。名声旨在声誉,名节贵在节操,名利重在利益,仁人志士追求的是名节。要尊重自己的人格,注意自己的言行,珍惜自己的名誉,洁身自好,以贪为耻,以廉为荣。“ 要一文,不值一文,难欺吏卒; 宽一分,民爱一分,见佑鬼神。”东晋吴隐之坚信“试使夷齐饮,终当不易心”,所以在上任途中敢饮贪泉水。在名利面前他们经得住诱惑、受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顶得住歪风、管得住自己、守得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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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6-9-13 20:31:29 | 只看该作者

      二是守公德。敬畏权力、慎用权力、为公用权、依法用权、履责用权、务实用权、刚直用权、阳光用权、廉洁用权、公正用权,做到天下为公。这是一个优秀领导干部的标准。
      三是严私德。作为一个高尚的人有六种崇高品德: 1、做人:对上恭敬、对下不傲,是为礼; 2、做事:大不糊涂、小不计较,是为智;3、对利:能拿六分,只拿四分,是为义; 4、人品:品德如莲,不损公肥私,是为廉; 5、对人:表里如一,真诚以待,是为信; 6、修心:优为聚灵,敬天爱人,是谓仁。
       二要“忠”字为本,将对党忠诚作为安身立命的根本。对党忠诚,是共产党员的党性原则和政治品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政治基础,是推进事业发展的政治保证。这是加强纪律与规矩建设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因此《条例》将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对党忠诚,就要爱党、护党,始终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党兴党、在党护党。2016年1月2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习近平首次公开提出“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作为党员,要有强烈的政治敏感性,将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作为对党忠诚的当务之急。
       一是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定政治立场、政治信仰、政治纪律和理想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和政治认知,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团结的旗帜、奋进的旗帜、胜利的旗帜。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二是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正确认识这一大局、自觉服从这一大局、坚决维护这一大局,始终在这一大局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将这一大局牢牢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
        三是切实增强核心意识。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来说,中国共产党是核心、主心骨;对于8700多万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党中央是核心、主心骨;而对于党中央来说,习近平总书记是核心、主心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们战胜各种风险挑战、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
         四是切实增强看齐意识。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是全面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全方位向党中央看齐,做到表里如一、知行合一;必须是具体的,不能光口头讲讲,要落实在各个方面、各项工作上;必须是坚定的,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做到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2013年1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全国推进精准扶贫的策源地花垣县十八洞村走访,产生了一首流行歌曲《不知该怎么称呼你》,歌曲表达了我州各族人民对习近平总书记的深深爱戴,是我州党组织与党员努力增强"四个意识“最好体现,全州党员都应该会唱这首歌:
    “不知该怎么称呼你,你千里万里来到苗寨里。不知该怎么称呼你,你风里雨里走进我家里,摸铺盖,看米缸,一条松木板凳连着我和你。我在你心里,你在我心里。你爱我们老百姓,我们老百姓深深地爱你。不知该怎么称呼你,你把我的手握在手心里。不知该怎么称呼你,你把我的事装进你心里。”
      三要“纪”字为尺,将遵守纪律与规矩作为一种工作方式、思维方法、生活习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王岐山同志指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新修订的两项法规,把纪律与规矩挺在前面。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将遵守纪律与规矩作为修身之术、从政之德、处世之道、成事之基。
      一是明规矩。具体来说做到“五勤”:心勤多学。原原本本学习《准则》《条例》;口勤多说。对同级则互相规劝、提醒,待下属则再三劝诫、训导,加强《准则》《条例》的宣传教育。吉首市房产局发生腐败窝案,部分工作人员胆大妄为到什么程度呢?就是敢把手伸向州四大家干部住建工程指挥部。案件查处以后,现在的纪检组长不断提醒班子成员,以后搞什么告知自己一声。这既是保护别人,也是保护自己;手勤多写。做好《准则》《条例》学习笔记与心得体会;脑勤多思。善于反省,总结经验,自觉用党纪党规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时刻对标党性修养高标准,慎勿触碰纪律底线。眼勤多看。看查处的党员违纪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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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6-9-13 20:31:26 | 只看该作者

         三是全面。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新修订的《准则》与《条例》体现了全面从严的新要求。所谓全面,体现在约束对象、责任主体、规范领域和内容的全面性。
       关于约束对象的全面性。原《准则》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把纪律挺在全体党员面前,就是要用纪律来约束和管住全体党员干部。修订后适用范围扩大了,扩大到8700万党员,所以《准则》前面的定语是中国共产党,而不是领导干部,体现了约束对象的全覆盖;
       关于责任主体的全面性。过去我们认为抓党风党纪是党委(党组或支部)书记和纪委(纪检组)以及党委(党组或支部)书记、纪检组长的事情,现在领导班子都有抓党风党纪的责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即使是重要党员领导干部,如果直接参与研究、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者某一事项由其拍板决策,则该党员领导干部为直接责任者,而非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从责任者的范围看,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既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党员,也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责任主体的全面性。
        关于规范领域和内容的全面性。原《准则》侧重于政治生活,所以叫《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新修订的《准则》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对家风与生活纪律也提出要求,这是过去所没有的,体现了规范领域和内容的全面性。
        四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新修订《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六大纪律”之首,把党章中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细化、具体化。新修订的《条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并根据政治破纪现实情况,增加了一系列违纪条款。
       五是突出以党章为遵循的立规修规依据。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修订《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真正回归党的纪律。
      新修订的两项法规,把纪律与规矩挺在前面,意味着制度笼子越收越紧。其实质是通过严格纪律与规矩来维护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建强党的组织、严肃党内生活、改进党的作风、纯洁党的队伍,把严明纪律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融入党的肌体细胞之中,落实到对每一名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之中,让监督严起来、规矩立起来、包袱卸下来、责任扛起来,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三、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加强纪律与规矩建设
      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一要“德”字为先,不断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坚持高标准在前,以德为先。修订后的《准则》与《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对党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习近平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在上海考察时,习近平又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注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使每个人都能感知它、领悟它,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实际行动,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加强纪律与规矩建设,就要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一是明大德。孔子云:"君子不器",意思是作为君子,不能囿于一技之长,而当志于道,要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就是大道,也就是大德,是个体对于国家、民族乃至天下的责任。对于党员来说,明大德,就是要按照《准则》要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我国传统士大夫精神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北京大学教授钱理群批评了我国大学教育中存在的培养精致利己主义者的现象。学校培养学生,除了教孩子们知识与技能,还要注意加强理想主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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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6-9-13 20:31:23 | 只看该作者

      我党历来强调民主集中制,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强调要听取批评和建议,强调党内民主。对中央大政方针如果有不同看法,可以通过内部渠道提,这也是历来的做法,但是不能公开发表,造成不良影响,更不能妄议。
        2、 同学聚会、战友聚餐是否都不能参加。新《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是否以后同学聚会、战友聚餐都不能参加了? 这里要注意《条例》中的两个限定:一是“党员领导干部”;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3、党员可不可以炒股。新《条例》第88条第三款提到了“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很多人疑问:“难道以后党员都不允许炒股了?” 实际上,这一条的处分情形是有前提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呢?关于买卖股票问题,在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当时在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了。为此,在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二、充分认识《准则》和《条例》的突出特点与精神实质
      一是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德之不修,行之不远。规章制度、纪律规矩再严明,也要靠有德之人来执行和落实。没有规矩,德亦难行。纪律惩治腐恶,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只有在通过立德引导自律的同时,通过立规加强他律,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行有底线,才能让德真正立起来。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体现了我们党对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新认识。《准则》坚持正面倡导,为广大党员确立了思想和道德的高标准;《条例》开出“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
      二是纪严于法,纪法分开。旧条例最大的问题是纪法不分,近一半内容跟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如果纪法不分、纪等于法,实际上就相当于把党员与普通公民混为一谈,等于把法律的底线作为党员的底线,这样就等于拉低了党员标准。修订后的《条例》为突出党纪特色,删除了所有与《刑法》重复的内容和条款79条,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相关条款。为保障与《刑法》的衔接,修订后的《条例》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为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对行为的标准设置上高于法律,在对行为的后果处理上重于法律。《条例》新增了违规收送礼金、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等违纪条款。领导干部瞒报个人事项、“裸官”等问题也纳入条例的约束范围。还规定,拒绝履行职责的要处罚,拖延履行职责的要处罚,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也要处罚。这意味着对行为的标准设置上高于法律。对于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例如《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也要给予纪律处分。如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国法不管,但是党纪要给予处分;还有违反国家民法、商法、行政等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也都要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把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党章中的要求,通过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的规定具体化落实了。 在行为的后果处理上,修订后的《条例》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第9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在2003版《条例》的第12条规定中,“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一年内”改为“一年半内”,党员受到处分的后果更严重了。 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的条款还有第13条、第19条、第20条等。如第13条是修订后新增的内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又如,第19条规定,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第20条中,“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这些都是增补的内容,突出体现了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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