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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简介学费多少招生电话 重点专业设置往年录取分数线就业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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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4 22:52: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资料上海海关学院--学校简介



    上海海关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海关高等教育已有百余年历史,1908年清政府在北京建立税务学堂(后更名为税务专门学校,并迁址上海),该学堂是世界上最早从事海关高等专业教育的学校之一。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上海海关学校设立;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上海海关专科学校;1996年更名为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 2007年3月,教育部批准在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设立上海海关学院。2012年12月,学院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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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7-4 22:52:40 | 只看该作者
学院现设有海关管理系、经济系、法律系、外语系、基础部等五个教学系(部);设置了海关管理、行政管理、物流管理、审计学、国际商务、税收学、法学、英语等8个本科专业和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涵盖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等4个学科门类。其中,法学、税务专业分别是教育部第二、三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并设有应用英语专科专业。目前全日制在校生1832人,其中本科生1770人、专科生62人。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立足海关、面向社会,培养符合海关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海关管理专业人才以及服务口岸物流和国际商务的外经贸专业人才。并积极开展海关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学院同时承担海关系统中、高级干部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等任务;并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的分工和亚太区域国家和地区的要求,逐步承担该区域海关人员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137人,其中教授12人,副教授41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比例为39%。具有博士学位教师36人,硕士79人,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的比例为84%。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学院设有海关管理研究所和海关国际问题、海关法、海关风险管理、关税、报关等研究中心,紧密结合海关改革发展和双边、多边、区域海关国际合作中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科学研究。2009年,学院获准设立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上海发展战略研究所工作室。公开出版《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学院综合素质教育、准军事化管理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实行综合测评制度,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近年来,学院始终以教学、科研、培训为中心,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以德育为核心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学院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占地面积521亩。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学院建有现代化的教学楼、图书馆和先进的ATM校园网,教室都具备多媒体授课的条件;并建有数码阅览室、视听室、文娱活动综合楼、网球场、游泳馆、体育馆等配套设施,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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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4 22:53:03 | 只看该作者
上海海关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校名、校址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上海海关学院(国标代码10274)
    第三条 学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77号(邮政编码 201204)
     
    第三章 办学性质、办学层次
    第四条 上海海关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全日制本科生(学制四年)的招生资格。
    第五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的招生政策、规定;研究、制订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和招生方案;全面负责本院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程参与、全面监督学院招生工作,严把阳光公示关、录取审核关,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受理招生录取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 学院设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本院招生工作规定、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招生专业
    第九条 学院本科招生专业:海关管理、物流管理、审计学、国际商务、税收学、法学、英语。
    第十条 学生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海关管理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如报考公务员招考职位,必须严格遵循报考当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和规定。
     
    第六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本科招生计划数583人(2012年在新疆招收的5名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按规定预科转入2013年本科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各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收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 考生的身体条件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报考海关管理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厘米,体型匀称;
    (二)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0.6(标准对数视力4.8),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三)五官端正,面部无疤痕等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各种残疾;
    (四)无各类急慢性传染病。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本科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海关管理专业录取的女生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档考生范围内,按高考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
    (一)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或未填报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九条 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录取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一)文科考生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同分,则看英语成绩,若英语同分,再看数学成绩,若再同分,则看文科选考科目;
     (二)理科考生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同分,则看英语成绩,若英语同分,再看语文成绩,若再同分,则看理科选考科目。
     
    第九章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上海市教委、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学年(不包括教材费等),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及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承诺,绝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取得学籍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小组、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章程,各司其职。
    第二十五条 学院进一步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六条 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凡违反录取原则和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立即纠正。
    第二十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保护举报者。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接待考生投诉、信(电)访。
    (一)学院接待地点:学院南大门招生信访接待室
    (二)纪检监督电话:(021)28991034
     
    第十三章 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一)咨询热线:(021)28991053、28991054
    (二)电子邮箱:zsb_zx@126.com
    (三)学院网址:http://shanghai_edu.customs.gov.cn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上海海关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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