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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需要惩戒--不是要禁止而是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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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6-4 09:3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言:我认为这是一篇非常理性的文章,我个人很赞同文中观点与建议措施,推荐给大家!

  有一个小孩和他的妈妈晚上去商场里购物,小孩子喜欢上了商场里的木马,一玩就是两个小时,并且玩上了瘾不肯下来,眼看商场要关门了,很多人进行劝说,小孩子平时被娇宠惯了,就是不依。有人请来了商场里的心理专家,心理专家使用了很多招数,都没有效果。这时,旁边围观的一个民工说,我来试试。他跑到小孩子面前,把嘴巴凑到他耳边轻声说了一句话,奇怪的事发生了,小孩子马上撒手跳下木马,跑到他妈妈身边。大家都很奇怪,问他对小孩子说了什么,那民工说,我就说了一句话:你要再不下来,我就把你脖子拧断!

  我不知道我们那些从事教育工作尤其是一些从事教育领导工作的教条主义者看了这个故事有何感想。为了达到我们的目标,我们并不是不择手段,而是要“择”手段的,要选择那些恰当的有效果的手段,不管白猫黑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

  惩罚实施不当常常会带有副作用,因此惩罚的技巧性是很高的。常常有老师因为滥用惩罚不仅没解决问题并且使学生心灵受到伤害,于是我们又走向另一个极端,那就是不许惩罚。要问他为什么不许惩罚,他说不许惩罚就是不许惩罚!不许惩罚竟成了目的!可是,如果碰到只有必要的惩戒才能产生效果的场景,难道我们就必须守着“不许惩罚”的教条而眼看着我们的学生一错再错,然后从小错变成大错?

  我们一方面提倡尊重教育、理解教育,可是一方面又意识到学生心理承受力太弱,因而提倡挫折教育。我们就常常在这样的困惑中徘徊。教育是个很复杂的问题,绝对不是单纯地用是或否就能给出全部答案的。我们常常矫枉过正,可是有时候又有点鄙视传统文化中的“中庸之道”,觉得那不能解决问题。其实,冷静下来想一想,答案真的很简单,既没有那么多原则,也无须那么多顾忌,我只要牢记我的目标就行了。首先要看准老鼠,其次选择那些能捉住老鼠的猫,最后还得研究一下为什么这些猫能捉住老鼠,而那些猫不能。

  [摘要]:禁止体罚学生并不能杜绝体罚学生,在禁止的前提下体罚学生,是对学生和教师的双重伤害,是对整个教育的伤害。反对体罚学生的理由除了人们朴素的人道主义认识外,还有一些似是而非或者片面的理由,人们对体罚学生的认识也是模糊和和非理性的。教育的职能与本质决定教育需要体罚,因此,对体罚学生要有客观的、理性的认识,更要有思维的突破,即从法律上容许体罚学生,并制定相应的规定,将体罚学生规范起来。

  [关键词]:体罚学生双重伤害教育需要规范

  不能体罚学生早已在整个社会成为定论,其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总体上难以简单论定。教育究竟需不需要体罚?需要怎样的体罚?都要求我们必须对体罚学生用客观的、理性的态度重新认识,更要有思维的突破,化解中国教育之痛。

  一、禁止体罚学生的现状分析与理由反思

  (一)现状分析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法律禁止体罚学生是基于整个社会对体罚学生普遍的反对意识,而这种意识又是基于公众对人道的朴素认识,那就是再怎么样也不能打孩子,小孩子毕竟不懂事。然而人们对教育孩子的态度又是复杂的,家长往往会对教师说,孩子要是不听话,你就尽管打,但当教师真的打了他的孩子后,他的态度可能又是另外一个样子。

  由于法律只是禁止体罚学生,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当教师体罚了学生并由此而引起了意外的严重后果时,首先,媒体的报道往往显得过分的热情,对教师的谴责也格外严厉,什么禽兽教师,素质低下,缺少方法等等,并且能引起社会广泛的共鸣。在舆论的引导下,家长的态度往往不够理智,缺少对教师和学校的理解,只顾向教师和学校讨回公道,有的甚至提出无理要求,纠缠不休。法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对教师进行处理的时候,总是一边倒,怎样都是教师的不是,轻者责成教师向学生陪礼道谦,赔偿医疗费、损失费,或给予教师行政处分,重者让教师下岗或者对教师判刑。然而行业违法在其他行业也会常常发生,并不少见,但媒体报导得很少。处理教师的时候有关部门也忽视了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其实是一种职业行为,所有的责任,特别是经济责任不能全由教师个人承担;也不会考虑教师体罚学生本来是出于工作上的积极态度,没有恶意更不会有预谋,产生严重后果大都是一种意外,因此给予一定的保护并减轻处罚。而类似的事情如果发生在其他部门,情况就不一样。

  这样,学生是得到了保护,学生的尊严有了,教师的尊严却丧失了,教师的权威也慢慢消解了。这种“一边倒”的处置方式还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后果:只要学生是出了问题,不论是学生受了体罚还是学生之间打架,或者是学生自寻短见,也不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学校,只要与学校有些瓜葛,家长就抓住学校安定这个软肋相要挟,动辄就五万、十万,甚至几十万地向学校索要赔偿。学校的经费本来就紧缺,哪里能赔得起?学校本该是清静之地,又哪里禁得起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围在校外或者冲进校园闹腾?学校成了软柿子、冤大头,教师真正成了弱势群体。我们还能指望这样的学校这样的教师来承担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吗?

  因体罚学生而受到处理的教师自然是羞愤难当,很少有人还能保持以往的工作热情,其他的教师也会感到职业尊严的丧失,体会到教师职业的悲哀,会产生对待越来越难管的学生管得了就管,管不了也别太在意的想法。然而,教师出于自己对教育的使命感和对学生的责任感,还要顾及社会的压力,并不能轻易放松对自己工作的要求,这就使教师背上了沉重的十字架,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工作和心理上的压力。一方面要面对越来越调皮、越来越大胆、越来越难以管束的学生,另一方面又要面对法律禁止体罚学生的规定和社会舆论的苛责,他们经常陷入了左右为难、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一些本来不甚懂事的学生当然不会从正面理解大人们对体罚的态度,因此而变得无所顾忌,故意与教师作对,搞恶作剧,破坏纪律,扰乱课堂,而教师毫无办法,甚至有些怕学生。在这样的情况下,教师普遍产生了心理问题,焦躁而不知所措,以致出现了职业枯竭感.

  面对越来越多不愿学习,更加桀骜不驯的学生,教师所采取的态度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教师中的部分精英在积极探索,改进方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二是为了对学生负责,也为自己的工作能继续下去,明知不能体罚学生,却还在铤而走险,时不时地要体罚学生。这一类的教师在农村中小学很多,他们甚至讲:幸好农村的学生还不知道那么多,体罚学生很难免,只能比比谁的“火焰”高;三是那些心理问题比较严重的教师,他们要释放心理压力,更容易体罚学生;四是更多的中小学教师只能像伺候少爷小姐一样地对待学生,讨好带哄骗,不敢批評,更不敢体罚,甚至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由他去,得过且过,落得一身轻松自在。

  体罚学生仍在继续。事实上只有那些对学生造成严重伤害的案例才会为媒体所关注,显然它们只是冰山一角。对于体罚,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的态度都是比较复杂的。作为一种传统的教育手段,尽管法律是禁止的,只要不出现严重的后果,并不会引起媒体与公众的广泛关注,学校一般是容忍或者默认的;教师对体罚的态度虽不一致,但多数教师都认为教育不能没有体罚;家长大都认为,只要不造成孩子身体上的伤害,适当的体罚未尚不可;大部分学生觉得对那些破坏纪律,扰乱课堂的学生是需要体罚的,否则影响大家,体罚的手段则可以是罚扫地、跑步等。

  学校和教师为了对付法律,保护自身,也会制造一些猫腻。事实上,学生或者家长在体罚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要想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是需要很高的成本的。他若要向学校讨个公道,那就得付出代价,可能会被教师冷落,或者被孤立;如果想要转班或转校,只要教师不愿意,肯定是不容易的。在体罚被禁止但又没有具体的规定时,体罚并不能被杜绝,因为对体罚的监督机制是缺失的,所以教师随意体罚学生的事情还是会不断地发生。

  人们将教师经常体罚学生的原因归结为教师素质的低下,其实,这只是表面现象或部分原因。事实上,教师体罚学生更多的是在维护自身作为教师的尊严和权威。在长期的体罚被禁止但又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教师对体罚的真正意义已缺乏正确的理解,教师对为什么要体罚,怎样体罚以及代表谁来体罚,都缺少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教师社会地位的下降也使教师对自身道德地位的认同与评价有所下降,因而教师的道德内在标准和内在约束力也有所下降,这就使教师不能站在应有的高度来对待体罚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时也就难以做到不违犯适度原则。

  可见,在法律仅仅是大而无当地禁止体罚学生的情况下,一是体罚学生的现象并不能真正杜绝,学生仍然会受到来自教师暴力的伤害,同时,还导致一些学生的道德行为故意向不良的一面发展,导致教师对学生放纵不管,这种不良的发展和放纵才真正是对学生的伤害,而且是一种长久的伤害;二是个别教师因体罚学生而受到法律一边倒的制裁,也许对个别教师来说是罪有应得,但对更多的教师来说则是不合理的身心两方面的伤害;三是学校和教师为了对付法律,保护自身而在学校里制造一些猫腻,实际上是对神圣的教育的亵渎,是对教师和学生心灵的玷污。所以,简单地禁止体罚学生是对学生和教师的双重伤害,是对整个教育的伤害,最终导致的必定是教育的质量的下滑。

  (二)原因反思

  当一种声音成为强势话语,人们的思想往往会被禁锢,真实的声音就难以表达出来。让反对体罚成为强势话语的除了人们对人道的朴素认识以外,还有不少似是而非或者片面的理由。

  1、模糊的概念

  法律虽然禁止体罚学生,但是,一方面,法律没有规定体罚的内涵与外延,另一方面它也没有对于体罚的形式上的限定。什么是体罚?我们把它理解成常规性的打人呢?还是广泛的使肉体痛苦的方式?还是教师不能碰学生?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面壁、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2、片面的理解

  对体罚学生持反对意见的人一再引用“许多研究发现,常受体罚的青少年容易养成反社会人格特质,或变本加厉地由行为偏差逐渐转为职业罪犯;受暴力长大的青少年自我意识低、常以酗酒、药物为伍,或表现出重度忧郁、自杀。”②等等,以此作为反对体罚的理论依据。如果我们全面地看待这一国外的所谓研究成果,便应该想到,在学生时期常受体罚的一般都是那些品行不太好或学习不认真的学生,长大后他们的表现不如正常人是自然的,或许不体罚他们可能还会表现更差。

  3、霸权的话语

  在教育界广泛流传着这样几句话,“好老师是不用体罚学生的”,“体罚学生的老师就不是好老师”,“没有教不好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样的几句话成了批评体罚学生的教师的锐利武器,让人没有辩解的余地。这些话是那些教育家或优秀教师总结出来的,教师用来鼓励和鞭策自己是可以的,但作为对普通教师的要求就不恰当,正像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艺术家一样,我们也不能要求每个教师都是教育家或优秀教师;苏霍姆林斯基都体罚过学生,能说他不是好教师吗?特别是最后一句话,完全是一句霸权的话语,我们只要拿这句话往其他行业一套就知道它是多么的荒谬,比如“没有治不好的病,只有不会治的大夫”,“没有打不赢的官司,只有不会打官司的律师”,等等。

  4、媚外的心理

  一些人总喜欢拿外国做榜样,以为外国总比我们先进,外国的东西都是好的。如《中国教育报》二OO四年6月30日的一篇文章说“1979年瑞典通过禁止体罚学生的立法,成了全世界第一个用法律禁止体罚学生的国家……”然而台湾的一篇文章说“教育部自民国三十五年即采取了明确的反体罚的立场”,③民国三十五年即是1945年,当时的国民政府就有了反体罚的规定,可见,我国反体罚的规定比外国早多了,就像我国的妇女解放运动一样,比许多西方国家更早更彻底。我国反体罚的观念由来已久,其形成很可能与“五·四”运动反封建,反孔子,反儒家学术有关,并且也与反孔子,反儒学术一样反过了头。其实,国外对于体罚的态度也不全是反对的,美国作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榜样,在五十个州中还有二十三个州是允许体罚的;老牌帝国英国虽在1989年通过法律禁止在公立学校体罚学生,两年后扩大到私立学校,1998年又扩大到校外,家长也不得体罚学生,但2001年11月有40多所学校的教师和一些家长联合向高等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恢复体罚,他们认为:禁止体罚使学校纪律下降,体罚是基督教义的一部分,是符合《圣经》要求的,对儿童教育而言,“这是上帝赋予的一项纪律”;④西班牙虽有禁止体罚的规定,可是家长们却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有些情况下给孩子几记耳光是非常必要的;⑤2000年11月泰国教育部宣布禁止在学校施行传统体罚——鞭笞,教育部长桑萨克说,证据显示体罚并无用处,尽管当时就有部分教师和家长对此决定感到失望,但是到了2002年年初,泰国的新教育部长素威·坤吉滴却认为体罚取消后,学生更加桀骜不驯,为使学生“规规矩矩”,他建议恢复鞭笞;⑥还有一些欧洲国家,孩子上课不守纪律影响別的同学了,老师不能体罚孩子,但是老师可以打电话叫学生家长来管教;⑦2002年6月26日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一项方案,明文规定对违犯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⑧…

  5、错误的概念

  如果我们对媒体报道的大量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的案例进行一些分析,就会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对学生的伤害是突如其来的,学生事先没有心理准备,教师也没有“预谋”,教师也没有预想到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它们实际上已经不再是体罚,而纯粹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无意伤害,或者说是来自于教师的“校园暴力”。之所以说是“无意”,是因为教师未必有伤害学生的主观意愿。这样的“校园暴力”是应该被禁止的,尽管它是无意的。但把它等同于体罚,则是一个概念的错误。更多更平常的亦即通常的对学生的体罚其实是强者为了维持秩序和维护权威对弱者实施的打击,它更多地具备自然属性,而不是教育属性,因此,它根本不是现代教育意义上的体罚。体罚既然是“罚”,就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对违犯了什么就要罚?怎样体罚?罚的程度如何?由谁来执行?等等都要有详细的规定,并且要事先知会每一个学生,执行也应该有一套相应的程序,类似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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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6-5 17:09: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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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教育、理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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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6-6 18:4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教育需要惩戒--不是要禁止而是要规范

有十不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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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6-6 21:21: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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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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