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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2016年夏季征兵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县人武部2016年度征兵工作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2016年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确保我镇今夏征兵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防部、南京军区、省政府和省军区先后召开的征兵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执行县政府、县人武部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为核心,严格政策规定,严肃征兵纪律,强化“征优”意识;规范工作程序,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实现“三无两确保”,即:无责任退(换)兵、无廉洁问题、无新兵运输事故,确保兵员质量、确保征兵任务完成。
二、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2016年夏季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朱武林担任组长,党委委员、武装部长袁晨华担任副组长,镇武装副部长熊金庚、xx派出所所长董元文、xx派出所所长巢小虎、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张武学及各村(居)书记为成员。下设xx镇征兵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武装副部长熊金庚同志担任。
三、征集条件
⒈政治条件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志愿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和平劳动而应用奋斗。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⒉年龄条件
年满18-20周岁(按2016年12月31日计算,下同)的男性公民,高中、中专、职高毕业生年满17周岁,根据自愿也可应征。初中毕业生年龄在20周岁以内,高中毕业生在22周岁以内,大学毕业生在24周岁以内。
⒊征集条件
符合国防部2015年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①身高,男性160cm以上;②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③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可矫正达标)。
四、征集办法和完成时间
⒈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应当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的,且取得当地居住证三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应征公民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填写9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9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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