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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学责任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做到教学事故处理有法可依,事故处理公正公开,按章办事;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责任事故的界定项
1、不制定可行的学期教学计划。
2、上课前不备课,没有教案。
3、至学期结束,仍无法完成教学进度。
4、无故迟到或早退(调查核实三次以上)影响正常的课堂秩序。
5、无故不上早读,晚修,无故缺课,缺监考,情节严重。
6、私自调课不到学校坐班。
7、无故擅离考场,并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8、无故不按时上交月考、段考、期考等考试成绩和试卷分析等。
9、教学反馈满意率低于60%或学生联名上书,不履行教师职责,经 核实后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
10、教育教学反馈会上,学生意见大,要求撤换教师,经调查确因教 师本人造成的。
二、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1、凡界定为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或学校领导找其谈话,查找原 因,帮助整改。
2、每学期发生教学责任事故达2次以上(含2次)的当年不能评为 先进。
3、每学期发生教学责任事故达3次以上(含3次)的当年不能评为 先进外,也不能评职称,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4、每学期发生教学责任事故达4次以上(含4次)的,当年考核
不称职,不能评先进和职称,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按规定不 能续聘为教师。
5、若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经调查属实, 则做停课,待岗,跟班学习等处分,期间仍不思整改的则上报市 教育局调离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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