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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教育行政法规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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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7 18:4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四部教育行政法规被废止

      最近,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同时,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清理、废止这批行政法规,有利于保持法规的活力和生命力,保障政令畅通;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在本次废止的行政法规中,有四件为教育行政法规。它们分别为: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被废止。这个《实施细则》于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公布。现已被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所代替。
        二是《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被宣布失效。
      《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为教育部制定,1982年9月9日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教育部制定,1982年10月21日国务院批准;《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1984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以上三部行政法规均为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废止的行政法规中,有一部分与各级各类学校、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有一定的关连性,应予关注,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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