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楼主 |
发表于 2009-8-21 07:14:00
|
只看该作者
(三)教育筛选制度与合作学习失效
由于我国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于庞大的受教育人口来说十分有限,学校教育的筛选功能尤为突出。学校本应该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场所。但是,在当代中国社会的竞争压力和高考制度安排下,学校也不得不无奈地背负起社会筛选的职能。我们当然不能无视学生之间的珍贵友情,但是在巨大的升学压力之下,残酷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竞争性学习情境中,学生之间的根本关系是“你输我赢”的竞争关系。当然,对于绝大多数的学生都能顺利进入高等学府的学校来说,那里的学生也许会具备有利于合作学习的教学环境和积极心态,但是这样的学校在中国毕竟是极少数。因此,在我国的现实环境下,即使学生具备良好的合作品质,即使在遇到某些无法独自解决的问题时感受到了与周围同学合作学习的需要,即使老师采取适当的方法给学生的合作学习提供了有力的条件,即使教育实证研究的确证实了合作学习对于大多数学生的学业成绩提高具有效果,我们也不能乐观的认为,学生之间一定能产生真实的合作行为。在“你赢我输”的竞争关系中,筛选制度的出发点并不在追求“双赢”,而在于淘汰。我国的实证研究即使证明合作学习对于提高整体学业成绩有效果,也无法让所有学生相信合作学习能够使他们全部进入高等学府或是重点、一流大学。筛选制度不是要选出合格的人才,而是要筛选出更好的精英。对于处于竞争态的学生来说,双赢只代表均衡,这并不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利益实现的前提是比同伴更优秀。没有利益,也就失去了合作的基本动机,无法在群体中形成稳定的合作结构,难以产生真实有效的合作行为。因此,“理性”的学生不会选择与其他人分享自己真实的学习经验,遇到问题会想方设法独自解决或者寻求老师的帮助,在他们看来,这种选择在竞争环境中更加安全。学生仅仅采取了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并没有损害他人的直接利益。当别人向自己请教时,他们也确实有权利保持沉默。如果我们认为学生的道德素养与合作品质出现问题,而不对造成学生个体行为的制度因素进行分析的话,我们永远都只能陷在德育的泥潭里。个别行为可能是道德问题,但是大量相似的个体行为的出现一定是制度问题。在这种用一把尺子衡量所有学生的筛选制度下,学生们相似的行为选择告诉我们合作学习是失效的,移花接木终究水土不服。由此,我认为筛选制度对于学生个人行为产生了深刻影响,从而压制了学生合作学习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