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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安全教育资料 学校安全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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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19 09:38: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材料  为进一步强化大家的“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意识,切实做到我校安全“警钟常鸣,长抓不懈”。现将收集整理了部分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介绍给大家。共分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人身安全四个部分,收集整理了17个案例。希望大家听取学习后认真思考,吸取教训,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心,牢固树立“学校安全无小事”的意识,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学校安全管理,为创建“和谐平安校园”作出贡献。
一、交通安全
〖案例1〗无证驾驶酿车祸   2006年月10月1日,某县职技校学生李飞(男、17岁)和其弟东冶中学学生李某飞(男、15岁)无证骑乘一辆无牌五羊125型二轮摩托车行至城镇李会腰路段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致二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提示:案例中的李飞两兄弟的惨祸是由于自身违反了“年满18岁取得驾驶证方可在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而造成的。因此,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及幼儿的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使他们学法、知法、守法,尽可能地避免车祸的发生。
〖案例2〗横穿马路惨遇车祸   2007年1 0月2 3日1 3时许,通州区某乡马场村村小学生郎某(女,1 0岁),在通州区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东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香河县淑胡镇庄子村村民张某(男,44岁)驾驶的旅行车撞伤,郎某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
提示:横穿道路惨遇车祸令人痛心,事故案例提醒学校要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安全出行。
〖案例3〗人货混装酿惨祸   2008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镇源人罗某驾驶农友农用拖拉机从砖厂拉砖到阳光新城工地,车上乘坐其妻子、儿子和女儿三人。拖拉机驶至机场专用道K3+400m处时,车辆向右驶出路面侧翻于路边,造成其妻子及一双尚未成年的儿女当场死亡,拖拉机受损的特大死亡事故。
提示:乘坐拖拉机、低速载货车辆极易发生车祸。学校要加强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的教育,在返校和回家时要“乘安全车,安全乘车”。
〖案例4〗司机大意花朵遭殃   2006年7月安徽某县一名3岁幼儿,因为在高温下被司机遗忘在幼儿园校车内6小时导致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案例将人们的视线再次吸引到幼儿园、小学校车的交通安全问题上。
提示:校车司机一时疏忽大意,致使一个幼小的生命还未来得及享受多彩的生活就过早地夭折。痛定思痛,这起案例提醒幼儿园要加强对校车司机的教育和管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案例5〗司机酒后驾驶超载校车   2009年2月17日,广东东莞交警支队民警在樟木头镇赵林路口查获一辆粤SV2966号中型客车,司机在接受检查时躲躲闪闪。凭着职业敏感,民警觉得该司机肯定有问题,于是要求司机出示证件,司机打开窗户出示证件时,民警闻到一股酒气,当即要求司机下车接受酒精测试。经检查,该中型客车为某学校接送学生的车辆,核载19人,实载38人,超载100%,且司机思某属酒后驾驶。民警对司机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同时责令司机联系该校有关人员前来处理及派出车辆转运学生。
提示:超载和酒后驾车都是交通法规明令禁止的。学校要加强对校车的管理,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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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9 09:38:37 | 只看该作者
二、消防安全
〖案例1〗克拉玛依大火   1994年12月8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团到克拉玛依市检查工作,克市教委组织中小学生在友谊馆为验收团举行汇报演出,部分中小学生、教师、工作人员、验收团成员及当地领导共796人到馆内参加活动。16时20分左右,由于舞台上方7号光柱灯烤燃附近纱幕,引起大幕起火,火势迅速蔓延,约一分钟后电线短路,灯光熄灭,剧厅内各种易燃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致使众人被烧或窒息,伤亡极为惨重。共死亡325人,其中小学生288人,干部、教师及工作人员37人,受伤住院130人。
提示:经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共同调查,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12.8”特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克拉玛依友谊馆人员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对剧厅管理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不重视公共场所安全消防工作,汇报演出活动的组织者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的。 当地教育局、学校和剧院负责人均受到严厉地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回顾此案例,克拉玛依特大火灾虽然已经过去很多年,但是当时触目惊心的惨境仍然令人心悸。从火灾的起因,火灾现场的应急疏散,平时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和火灾逃生演练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我们总结、吸取教训的地方。
〖案例2〗小小火柴头引然大火   1994年12月31日吉林某学校教学楼一学生在室内吸烟,将用后未熄灭的火柴棒,随手扔在木质地板上,掉进地板的窟窿里,引燃地板下的可燃物酿成火灾。火灾烧毁教室 19间、语音室 1间、阶梯教室 1间,过火面积 955平米,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提示:一个不良习惯,一点小小的疏忽,却酿成一场大祸。因此,学校在平时的消防宣传教育中,要注重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     
〖案例3〗蜡烛引起的火灾   1997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云南省富宁县洞波乡中心学校学生侯某在床上蚊帐内点蜡烛看书,瞌睡之际不慎碰倒蜡烛引燃蚊帐和衣物引起火灾。火灾烧死学生21人,伤2人,烧毁宿舍24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提示:晚上点蜡烛照明的情况,在农村学校时有发生,未酿成火灾纯属幸运。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杜绝熄灯后点火的情况出现,防患于未然。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校园内发生火灾主要原因是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线路老化、人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所致,校园内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甚至危急生命,而且还会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和校园各项秩序。防范校园火灾是每一位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当前我区各学校领导高度重视,责任明确,工作得力,措施落实,全区学校消防安全形势处于良好状态,但我们决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应吸取其他学校火灾事故教训,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要时刻敲醒消防安全的警钟,从思想上树立牢固的消防安全意识,从我做起,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制度,认真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只有做到警钟常鸣,才能确保校园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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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9 09:38:49 | 只看该作者
三、食品卫生安全
〖案例1〗学生好奇误食桐子果伤生   2003年3月13日,思茅区某镇村小学的部分学生,晚饭后在学校操场边玩耍,有学生来到桐子果树下,捡到落在地面的桐子果,剥开后吃果仁,先后有47名学生捡吃了桐子果,数量3至10粒不等,晚上9点左右 ,有学生出现恶心、呕吐、头晕的症状,经老师询问,有同学说是吃了地上捡的桐子果,随后凡吃了桐子果的同学纷纷出现相同的症状。后经调查证实这是一起误食桐子果所导致的中毒事件,共导致47人中毒,无死亡。
提示:桐子属有毒物,果仁如花生般大小,误食多因小孩好奇心及缺少食品安全知识所致。误食中毒后会引起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呼吸困难、皮肤青紫,严重者循环衰弱,少尿危及生命。
此起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小学生好奇心理,以及缺少相关食品安全知识所致,为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各级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让其不要随意采摘和捡拾不知道其属性的野果食用。
〖案例2〗学生食用变质米干中毒   2001年10月10日,思茅区某镇村小学发生一起因食用变质米干,导致53人发生中毒的事件。经调查,学校食堂所供应的米干是10月9日下午2:00左右从米干厂购买,然后放置于班车行李架上托运,班车几经停留,直至9日晚上才送到学校食堂,食堂工作人员收到米干后,在室内常温下放置,到10月10日供应早点时,距米干出厂已经17个小时,炊事员在抓米干时发现有粘黏、馊味,已明显变质,但未引起注意,只将米干在开水里烫了一下就加入肉汤、佐料供学生食用,最终导致了食物中毒事故。
提示:此起中毒事件,只要炊事人员将已经变质的米干倒掉,不要加工供学生食用,就可以避免发生食物中毒,然而炊事人员为了节约几斤米干,心怀侥幸心理、不讲职业道德、不顾学生安全,仍然加工销售变质后的米干。后在剩余的米干中检出腊样芽胞杆菌,证实这是一起腊样芽胞杆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局对该村小食堂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3〗学生食用皮蛋中毒   2008年9月14日,普洱市技工学校发
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经查明,这是一起食用凉拌皮蛋而导致的细菌性食物中毒,共有25名学生发病,中毒学生均食用过学校食堂加工销售的凉拌皮蛋,中毒学生经医院及时救治,治疗痊愈,无死亡。
提示:该起中毒事件是由于学校食堂违反有关规定,制作销售凉拌皮蛋所致。为预防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省、市、区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规定学校食堂一律禁止加工食用野生菌、凉拌菜、皮蛋、四季豆等高危险食品,然而技校的食堂管理人员、厨师违反规定加工皮蛋供学生食用,最终导致了食物中毒。事后有关部门对学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罚款人民币5000元。皮蛋,又叫松花蛋,其外壳上含有很多细菌,污染皮蛋的细菌主要是沙门氏菌,如在选购、制作过程中不严格,就很容易引起中毒。因此学校食堂、集体食堂、大型活动、宴请禁止供应皮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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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9 09:39:03 | 只看该作者
四、人身安全
〖案例1〗学生恐慌酿踩踏事故   2006年10月25日晚上8点,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学生晚自习下后,刚走出教室,灯突然熄灭,楼道一片漆黑,有学生怪叫“鬼来了”引起学生恐慌,大家争相往楼下奔跑,部分学生被挤倒,被后面涌上来的学生踩踏,造成10名学生死亡,27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7人。
提示:惨痛教训提醒学校和教师要加强学生文明礼让行为习惯的养成,要做好应急疏散预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有序、畅通,预防踩踏事故的发展。
〖案例2〗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   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提示: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3〗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后游泳身亡,学校应负主要责任   某小学在2002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五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多次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经老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被老师赶出课室。庞某孤单在外,很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某,说第七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了,真的随庞某爬出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来回回走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赶紧打电话给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回梁某查清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不好了,立即动员学生、家长、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庞某尸体。
提示: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九)、(十一)项的规定,学校应负主要责任:第一,庞某在上课期间被赶出教室〔违反上述第(九)项规定〕,是造成这次惨剧的原因;第二,学生梁某和庞某第七节课没来上课时,校方没有查找并通知家长〔违反上述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三,学校的围栏没防范好,致使学生能爬出去。总之,家长把子弟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好学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此外,梁某私自爬出围墙,违反学校规定下河游泳,也应负次要的责任。
〖案例4〗铁饼伤人体育老师有责任   2003年5月13日下午第八节课,某校体育教师正在带领学生进行铁饼训练,一名学生将铁饼投掷完后,学生王某正要用投掷的方式进行回饼,此时,下课铃声响了,学生们开始纷纷向校外走去。体育老师发现王某要投回来刚要制止,但为时已晚,铁饼向在校园甬路上的行走学生们飞去,砸在了三年二班学生张某的头部,致使其头部受伤。校长和班主任闻讯后,和体育老师迅速将张某送往阿城市医院并及时通知了家长,经诊断其为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在此案例中,学校和体育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体育教师对学生王某进行了制止,但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此,学校应加强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案例5〗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损害学校承担赔偿   2003年 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 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提示: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 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 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案例6〗教师使派学生出车祸 学校教师难逃其责   2003年 9月日,某城区小学正在晨读。初一年二班的班主任齐某让本班学生于某到校外为自己买早点,于在过公路时,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下落不明。法院认为教师役使学生买早餐的行为是教师的个人意志和个人行为,同时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责之便,置学生安全于不顾,私自差遣学生为其个人买早点,虽纯属于个人私事,也所属职务行为,因而判决学校和教师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提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买早点属过错行为,对买早点潜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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