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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小学教师外出参加学习活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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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09:53: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教师素质能力的提升既有内涵动力,又有外部的作用,为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学校选派教师出外学习或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学习研讨活动都是很有必要的。为了严肃教师外出学习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1、外出学习或参加活动的教师必须接受学校和学习单位的管理,遵守学校和学习单位的各项制度和学习要求,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法律法规。
2、中心小学选派外出学习或参加教学研讨等项活动的教师,未经中心小学同意学校或教师个人不得更改或替换,如若有其它情况,必须事前向中心小学说明,以便不误事。
3、外出学习人员必须按要求准时到达参加学习、活动的地点,并做好签到点名事宜,同时要坚持始终,结束后按时返校,如发现不到、迟到、早退情况,中心小学将按旷工论处,并影响本人的绩效考核。
4、外出学习或参加活动人员必须做到专心、认真参加活动,认真做好笔记,同时还要做好评论、研讨发言的准备,达到提升自己影响别人的效果。
5、外出学习活动结束返校后,要及时向校领导汇报活动情况,有必要向全体教师传达或辅导培训,要向校领导提出要求,征得学校安排,达到引领和共同提高的目的。
6、外出学习或参加活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有关补贴。
既:
交通费:学校不提供交通工具的据实包校交通费,但不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
伙食补足费:自治区境内跨县市辖区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本市内的到其他乡镇学校的每人每天补助6元。
住宿费: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确需住宿的按银川地区50元,吴忠市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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