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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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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07: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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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薄谷开来伙同被告人张晓军采用投毒的方法杀害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薄谷开来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被害人尼尔·伍德对薄谷开来之子薄某某使用威胁言辞,使双方矛盾激化;司法鉴定意见表明,薄谷开来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患有精神障碍,对本次作案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薄谷开来在归案后向有关部门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薄谷开来当庭认罪、悔罪,故对薄谷开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张晓军在共同犯罪中受薄谷开来指使,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对其可减轻处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结果宣布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上诉,薄谷开来和张晓军当庭表示不上诉。法庭向被告人、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送达刑事判决书。
9时20分许,审判长宣布闭庭。
另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于同日对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郭维国,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原总队长李阳,重庆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总队原总队长、渝北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王鹏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原常务副局长王智徇私枉法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人郭维国、李阳、王鹏飞、王智在办理尼尔·伍德死亡案件过程中,明知薄谷开来有重大作案嫌疑,为使薄谷开来不受追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引导死者亲属作出不解剖尸体的决定,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郭维国等四人徇私枉法,使薄谷开来的杀人行为得以掩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郭维国系主犯,李阳、王鹏飞、王智系从犯,王鹏飞、王智作用小于李阳。四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郭维国、李阳当庭认罪、悔罪,同时李阳未按郭维国的要求销毁关键物证,客观上为尼尔·伍德死亡案得以侦破起到重要作用,王鹏飞、王智未按郭维国的要求销毁相关证据,客观上也为尼尔·伍德死亡案得以侦破起到一定作用。根据四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郭维国有期徒刑十一年,李阳有期徒刑七年,王鹏飞、王智各有期徒刑五年。四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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