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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名字被注册商标烈士孟祥斌成商标
“孟祥斌 ”竟被注册成商标
亲友表示不满,其生前所在部队申请撤销“傍英烈”商标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山东齐河籍烈士孟祥斌牺牲4年多,很多人仍不忘悼念这位舍己救人的英雄。然而,
英雄的名字却分别在浙江金华和德州齐河遭人抢注成商标。如今,孟祥斌生前所在部队已向国家商标评委会提出撤销申请。
今年清明节,在浙江金华市横跨婺江的城南桥上,很多市民仍自发前来悼念4年前在此牺牲的英雄孟祥斌。
2007年11月30日,第二炮兵某导弹旅机要参谋孟祥斌突遇一名女青年落水,他立即跳进冰冷的江水中救人,女青年获救,他却献出了年仅28岁的生命。其后,他被追认为革命烈士、“舍己救人模范军官”。
然而,在他牺牲后,其名字却被人抢注成商标,用于商业运作转卖牟利。
孟祥斌的战友陈云海说,2010年9月,他们接到市民举报:当地一家保健服务公司将“梦祥斌”注册成商标,在街头巷尾到处张贴广告,寻求转卖。商标注册信息显示,该商标的使用商品为服装。申请日期为2008年1月4日,也就是在孟祥斌牺牲一个多月后遭抢注申请的。
申请人方某辩称,注册“梦祥斌”为了怀念,但却反复强调“不放弃商标拥有权”,并四处张贴推介广告,寻求出租或转卖。
无独有偶,在孟祥斌的故乡山东齐河县,一个叫李继华的人直接注册了“孟祥斌”商标,用于卫生纸、写字纸、书籍封皮、订书钉等。据悉,他也是在孟祥斌牺牲一个多月后抢注的该商标。
孟祥斌的亲友随即对此表达了不满,其生前所在部队也与金华的方某进行了交涉,但多次协商均遭拒绝。2010年11月20日,孟祥斌生前部队正式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认为“梦祥斌”商标亵渎孟祥斌精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据悉,国家商标评委会已于去年冬受理这起商标撤销案,目前此案仍在办理之中。此案也成为国内首个因“傍英雄”、“傍英烈”而被依法提请撤销的商标案。
孟祥斌妻子:
绝不接受用祥斌名字牟利
“孟祥斌的名字被注册成卫生纸商标,我一概不知,也不能接受。”15日,在电话里,孟祥斌的妻子叶庆华告诉记者,对齐河县李某注册“孟祥斌”商标的动机,她不了解。“如果是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或者利用烈士和英雄的名字博取名利,我绝不能接受!”她说。
叶庆华说,她近期会回一趟齐河,为“孟祥斌书屋”揭牌。祥斌的家乡人民一直把祥斌当英雄、当榜样,这是对一位救人英雄的尊重。即便祥斌不是英雄,也应该得到尊重,而不是拿来注册成商标当摇钱树。
叶庆华称,孟祥斌生前所在部队已对孟祥斌被注册商标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她更希望,从尊重烈士、维护孟祥斌和其家人名誉的角度,注册人能主动撤销“梦祥斌”商标。
齐河抢注“孟祥斌”者:
未从中获利,愿意申请撤销
15日,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输入“孟祥斌”进行查询。注册信息显示:2008年1月21日,“孟祥斌”被齐河县城区的李某注册为商标。
在商标的“商品/服务列表”信息栏,“孟祥斌”商标的使用商品为纸、卫生纸、白板纸、写字纸、书籍封皮、订书钉、订书机、文件夹、墨水、书写工具等。
15日晚,齐河县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科长郝光顺向记者证实,“孟祥斌”确已被注册成商标,注册人名为李继华,是通过济南龙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注册的。
“我们到李继华注册的地址去调查,发现住户根本不姓李。”郝光顺说,经核查,“孟祥斌”是被济南的代理机构注册的,注册人李继华已经将登记的房屋卖出。
记者试图采访李继华被拒绝。他通过工商部门表态称,当初注册“孟祥斌”商标,只是为了防止被抢注,从注册成功至今,一直没有使用。他愿意在工商部门的引导下,对“孟祥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或进行保护。
郝光顺说,据工商部门核查,李继华注册商标后,确实没有使用“孟祥斌”这个商标获利。
清明节家乡人仍在纪念祥斌
孟祥斌的高中同学孙景旺现在在孟祥斌的母校齐河实验中学任教。每年清明节,他都会带学生去齐河县烈士陵园看望孟祥斌,今年也没有例外。
而一位名为王树源的上海老人,曾到齐河孟祥斌烈士墓前三鞠躬,他从金华到世博园,从汶川到北京,义务颂扬英雄的事迹。据了解,4年来,孟祥斌的家乡人接待了很多像王树源一样来自全国各地的来客。
15日,孙景旺对记者说,孟祥斌的家乡人以祥斌为骄傲。“作为祥斌的家乡人,从感情上,我们不能接受拿孟祥斌名字注册商标的行为。”(记者王金强)
律师说法
此类商标就不应通过审批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鹏表示,在革命烈士孟祥斌牺牲一个月后就注册“梦祥斌”和“孟祥斌”商标,侵犯了孟祥斌的在先权利。
于鹏介绍,我国《商标法》有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尤其是姓名权或肖像权。“注册人名本身不违法,但注册的名字不是自创的,且跟注册人没关系,仅因为对方有名气而注册,还出于商业目的,这就构成了抢注甚至是恶意抢注行为。”
于鹏认为,注册“梦祥斌”的浙江金华市民和注册“孟祥斌”的德州齐河市民都跟孟祥斌没有关系,抢注商标意图明显,是想借英烈的名气商业炒作从中获利。“像这样的情况,商标局一开始在评审的时候就不应该通过审批,现在孟的部队、家人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我认为被撤销的把握还是比较大的。”
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法水也指出,《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把英雄的形象跟商业混在一起,明显是在消费英雄,是对英雄的不尊重,也有违道德风俗,可以认定符合上述法律款项,属于注册不当,理应撤销。”(记者廖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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