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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09: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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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赌债纠纷不受法律保护
在下午的宣判后,常熟市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案件审理经过、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案件的定性问题等作出说明。
法院认为,本案系赌债纠纷引发,为非法利益之争,不受法律保护。(曾勇声称与何强所在公司老板徐建忠之间有近百万元的债务纠纷,但徐建忠一方称曾勇并不是债权人,详见本报3月26日A9版。编者注。)双方经谈判未果后发生言语冲突、互有挑衅,曾勇一方即纠集人员,携带刀具,上门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何强纠集张胜等人,主观上具有斗殴故意,客观上纠集人员、准备工具、实施了相互斗殴的行为,其行为亦构成聚众斗殴罪。
6名打工仔都要上诉
陈强的辩护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甘元春律师认为,该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但他认为该判决是不公正的。
甘元春律师说,法院在证据采信方面存在问题。比如对债权的确认上,“曾勇并非债权人,而法院认为曾勇等人是债主,用‘等人’的词语混淆事实,以减轻持刀上门者的罪责。”
甘元春认为,何强等人并不存在事前挑衅行为。而从法理上分析,即使其有挑衅行为,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他说,判断是否正当防卫的核心为是否遭遇不法侵害。当曾勇等人进入办公室,把刀架到何强方的脖子上,甚至出手将何强打倒后便是不法侵害。何强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换个角度看,何强方被刀架在脖子上,门也被堵住了,跑的机会都没有。可见,准备刀具是必要的,最终也起到了保护自己的作用。”甘元春称,何强在被带下法庭时告诉他,他将上诉。至此,何强等6人及其家属均明确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为6人作无罪辩护的律师们也表示,他们将继续为其做免费辩护。
2011年4月2日
曾勇等24人持砍刀闯进何强工作的公司,何强等6名湖南籍打工者将其逼退。监控拍下全过程。
2011年8月
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何强等5人有期徒刑3年,李毅夫当时因未成年另案处理。
2011年11月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3月
19日开庭审理持刀上门者曾勇等9人案;3月21日至30日开庭审理何强等5人案;3月22日、23日开庭审理李毅夫案。
2012年4月
1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何强等6人一年六个月等、缓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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