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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六年级学生对于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存在一定困难。突破这个教学重点时,教师需要重点帮助学生理解的是:我国宪法将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同时规定在第二章中,而且规定了一些具有权利属性,也具有义务属性的内容(如劳动、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紧密相连,相辅相成。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此外,有权利主体必然有对应的义务主体,比如小明的爸爸享有房屋所有权,义务主体是其他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侵犯小明爸爸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再如,爷爷享有社会保障权,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负有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
2. 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关系
基本权利也称为宪法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主要由国家来保障的权利。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基本权利与人权关系密切。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我国宪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不仅对我国的人权观产生积极的影响,而且对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也产生重要的影响。首先,人权概念的入宪使得我国宪法中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了极大的开放性,大大拓展了基本权利体系的主体范围和内容。其次,人权概念入宪拓宽了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宪法中的人权的主体就变成了“人”,不仅仅是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最后,人权概念的入宪拓宽了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内容。我国宪法以明示的方法列举了公民行使的27项基本权利,从人权的价值性以及基本权利体系的开放性上看,可以作扩大解释,将没有写入宪法但对人的尊严与价值又密不可分的那部分权利,如生命、健康权等从人权条款中解释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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