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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统称
本课的第一个重点与难点问题是国家机构与国家机关的关系,这是理解本课内容的基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学生难以理解的原因如下:一是“国家机构”与“国家机关”均为抽象名词,与学生的日常生活相距较远;二是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均以具体单位的名义,部分学生有先入为主的误解,认为“国家机构”与“国家机关”的区别仅仅在于表述的不同。
国家机构是国家在进行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是一个宪法概念。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国家职能是国家机构设置的主要根据,国家机构是实施国家职能的载体,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与此相对应的,国家机关指的是上述各类具体的国家机构组成部分。
教学中,教师要注意结合生活实例,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的国家机关参观学习,带领学生亲自感受当地法院的庭审活动,观察交警等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国家机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从而形成良好的国家机构运行模式。
2. 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
基于对本课前两部分的学习,学生对国家机构的产生方式、运行模式、职权设置等基础问题有了初步了解。本课最后一个知识点是在前文基础上进行深层次讲述,了解人民—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链条。学生难以理解的原因:一是学生年龄尚小,未曾参加过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对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不能形成直观的了解;二是多个抽象名词同时出现,清晰地知道各个抽象概念对六年级学生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在此基础上探索它们之间的深层次关系的难度更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由大会选举产生“一府一委两院”等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集中在开会期间行使,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大部分职能。“一府一委两院”等国家机关在日常行使职权的过程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过程,这一过程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同时也受到人民的监督。
在讲授本部分内容时,建议参加过选举的教师向学生讲述自己参加选举的过程,帮助学生对此有更好的理解;若有当选过人大代表的授课教师,可以结合自己参会的经历向学生讲述人民代表大会的开会议程等内容;建议有条件的学校组织学生观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开会情况,帮助学生直观地理解本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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