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如何限定?(《保密法》第十六条)
答: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28.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如何确定?(《保密法》第十五条)
答: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29.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承担的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具体包含哪些?(《反间谍法》第四条)
答: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这里的义务主要指:一是军事设施管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反间谍法相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二是要教育本单位成员遵守反间谍法的规定,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做好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工作;三是在国家安全机关因执行反间谍工作需要协助时,要积极给予必要的支持。
30.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有什么保障?(《反间谍法》第七条)
答: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31.当你在军事设施周边发现有人在窥探军事设施内部情况,打听军事活动、兵力配备、武器部署等情况,按照《反间谍法》相关规定,应当怎么办?(《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
答: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因此,当你在军事设施周边发现有人在窥探军事设施内部情况,打听军事活动、兵力配备、武器部署等情况,可以用手机拍摄相关情况并拨打12339国家安全举报热线举报相关情况;当有人打听军事设施情况时,保持警惕,尽量问明缘由;可以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指认相关人员。
32.明知他人有窃取出卖军事秘密等间谍犯罪行为的,拒绝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的,会被如何处理?(《反间谍法》第二十九条)
答: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某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吴某,在境外出差时受到他国间谍组织胁迫,被要求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回国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是否应追究其责任?(《反间谍法》第二十八)
答: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这样规定可以促使更多人向国家安全机关讲清情况,既有利于挫败敌对组织、间谍组织的阴谋计划,也有利于争取挽救失足者悔悟,消除隐患。
34.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依法采取哪些措施?(《反间谍法》第三十二条)
答: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35.根据《反间谍法》相关规定,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反间谍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答:行为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1)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2)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
(3)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
(4)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36.根据《反间谍法》相关规定,公民或组织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帮助时享有哪些权利?(《反间谍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答:公民或组织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帮助时享有以下权利:
(1)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7.《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用间谍器材是怎么规定的?(《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
答: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38.《反间谍法》规定的间谍行为包括那些行为?(《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
答:(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39.社会人员王某通过网络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勾联,受其指使,对我军事禁区进行拍照并传往境外,其行为是否属于间谍行为?(《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
答:“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属于间谍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