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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桂馥兰香    时间: 2017-9-6 23:35
标题: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把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既是工作任务,也是工作方法。
第一、要摸清“树木”和“森林”关系,这是实践“四种形态”的前提和基础。有的地方在管党治党监督执纪工作中,“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只盯着少数几个严重腐败分子,而忽略本地区党员干部整体廉洁情况,失去了对全局的判别和把握。全面从严治党,是维护整体党员队伍的纯洁健康,“烂树”必须坚决拔掉,但也决不能忽略对“歪树”、“病树”的治理。
第二、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践行“四种形态”,关键在于用好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拉起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第二种形态,重在紧盯违规违纪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就,在党员干部犯小错误时候就惩戒警示。第三种形态是要对严重违纪行为用重拳、下猛药,注重帮助和挽救同志筑牢防止党员干部犯罪的防线。
第三、要严格把握“四种形态”之间的转换。转化的关键,在于根据问题线索的性质、特点,要分类处置、灵活运用。此外,态度决定裁量,并要严格按照相关步骤操作,提高转化的精准度,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第四、要正确理解“四种形态”柔性化处置。柔性化处置内涵非常丰富,绝不能简单理解为从轻处置或者只做轻处理,而是从工作方法上体现出稳妥柔性的实质。把一个关键岗位上的干部处理了,可能会对一些敏感的工作造成被动。那怎么处理呢?第一步,查清一部分问题,把这个干部从重要岗位上拿下来。第二步,经过深入调查,根据其态度、情节给予从轻或者从严处理。柔性化总的讲就是稳妥。
第五、把握好“四种形态”,必须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对立起来,只有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纪律才能挺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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