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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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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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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十一假期被网友称为史上“最复杂假期”。昨天,北京市人社局公布了中秋节、十一休假期间加班工资支付方法。市民如在这段时间加班,按4天法定节假日和6天休息日分开计算,分别为3倍及2倍工资。
不只是北京,节日临近,各地人社局都在作出法定节日三薪休息日双薪的提醒,甚至还以当地最低工资为基准,算出了加班工资。然而形容这样的提醒,人们有一个名词曰候鸟。因为在此之前,人们早已无数次听到了这种提醒──或在长假之前,或在长假之后,只要是长假,必见提醒,如同候鸟,季节一到,就能见着。当然不想说人社部门的“候鸟式提醒”是逢场作戏,然而提醒成了“候鸟”,恰也发人深省。
人社部门想提醒谁呢?提醒劳动者别忘了拿加班工资?而劳动者碰到的是加了班拿不到加班工资的问题而不是有加班工资却忘了拿――要加班费还是要饭碗,两者只能选一,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法定节日加班拿三薪,休息日加班拿双薪长,这规矩不论蓝领还是白领,没人不知。然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强弱不对称的背景下,较真追讨加班费,很可能虽然拿到了钱,却在明天或后天就被企业用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端走了饭碗。在加班费和饭碗之间,又有多少人有勇气选择前者?
如果是人社部门想提醒用人单位别忘了发加班工资,那么一次次与节俱来的“候鸟式提醒”,本身已足于证明这种提醒的效果几无例外是提而不醒――对一些用人单位而言,切切于心的本就是故意克扣甚至昧掉劳动者加班工资而不是无意忘了发加班工资,由此也足以反证人社部门的提醒既是缘木求鱼,又是纸上谈兵。一次次提醒一次次提而不醒,“三薪”“双薪”屡屡成为画饼,这两者之者难道没有因果关系?
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活动都要纳入法制轨道。具体到一个节日加班工资,也必须依法行事。从法条的严格程度上说,我国的劳动法在世界上并不落后。然而为什么一碰到实际就变成了“软法律”,连加了班拿加班费这个最起码的问题都没解决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止于“动口”提醒,算加班费,把自己变成了财务部门,而更要“动手”执法。从这个角度看,与其说“候鸟式提醒”的后面是企业的明知故犯,不如说折射了人社部门的失职;与其说反映了劳动者的无奈,不如说是劳动者对人社部门的呼唤。劳动者三薪双薪”被侵后未必举报。这不是他们不懂得举报投,而是不敢,这事谁都清楚,相信人社部门更清楚。如果以民不举官不究为借口,不是坐在机关里等人上门告状,就是教给大家如何告状,再加上三薪双薪的提醒,结果只能是坐视权益变画饼,再多的劳动者保护条例也可能成为废纸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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