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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三名少年暴打、绳缠、用烟头烫等方式对一名男童施暴,被拍成视频传上在互联网上。6月22日上午上午,公安局办案人员向媒体确认,涉事少年均未满14周岁。律师称,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本次涉案学生均未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论其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施暴少年”所在的庆元县教育局也在6月22日上午,召开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紧急会议,通报事件情况,部署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道德教育及学生管理等工作,并要求老师陪同被侵害者到县人民医院进行全面检查,选派心理老师对孩子做心理辅导,同时配合侵害者家长向被侵害学生及家长作出道歉。
据悉,该案也引起了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陈里的高度重视,他不但在微博上转发了该视频,并希望当地公安机关、网络运营商都负起责任!同时,他还专门设立一个微博话题“校园暴力举报台”,所有校园暴力的视频,信息,尽管举报!
“互联网+”校园、家庭让“施暴少年”及其监护人道歉的同时,却更加显示了让我们反思道德、舆论和法制的力量:
人生中最纯真无暇的年纪能做这么残忍的暴行,这种人有什么值得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他人侵害,而并不是保护未成年罪犯,对于实施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罪犯,未成年保护法不应适用。
国家必须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不能因为一个未成年的理由就让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国家应对未成年要重新制定标准,因为现在的孩子不管是生理、心里、思想,已经比原来成熟了好几年,若在用老的标准已经不合适了,比如未成年偷东西、暴力、性侵犯等等,都成了免于刑事处罚的的避风港,可是这些所谓的孩子做的时绝对不是顽皮、捣蛋,他们已经有了很成熟的心理和思想,若不加以遏制国家会毁在这代人手里。
不能因为未成年就不处理,他们做的事情已经太坏、太恶毒,不处理就是对他们的放纵、对他们的鼓励,将会有更多的受害幼儿。为杜绝更多的幼儿受害,应对他们进行严惩。
家庭做为孩子的监护权人,更有教育管好孩子的责任!“施暴少年”不满14不用负责,那么为什么不问监护人的责任?
这和社会环境、学校教育、家庭教育都有关系,所以才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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