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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明确提出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的明确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野生动物基金会(WWF)共同发表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
1987年以布伦兰特夫人为首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发表了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份报告正式使用了可持续发展概念,并对之做出了比较系统的阐述,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有100多种,但被广泛接受影响最大的仍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的定义。该报告中,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各国人们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1980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提出:“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以确保全球的可持续发展。”1981年,美国布朗(Lester R. Brown)出版《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提出以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资源基础和开发再生能源来实现可持续发展。
1992年6月,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文件。随后,中国政府编制了《中国21世纪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白皮书》,首次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的战略。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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