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发
楼主 |
发表于 2008-12-2 08:51:00
|
只看该作者
阜阳市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监管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整顿教学秩序若干意见》(阜教纪[2007]15号)、《关于印发阜阳市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教人[2008]31号),以及《阜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阜教人[2007]28号)、《阜阳市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办法》(阜教人[2007]29号)和《阜阳市中小学教师十不准》等法律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监管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以及市县教育部门管理的其他教育机构。
二、监管类型
监管分为:一般监管和重点监管两种类型。一般监管由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实施,市教育局监督;重点监管由市教育局直接监管,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配合。对市直学校的监管由市教育局实施。
(一)一般监管。纳入监管范围的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纳入所属县市区教育局监管。
1、一学期有2次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整顿教学秩序的若干意见》(阜教纪[2007]15号)或《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阜教职成[2007]21号)文件规定,并在当地造成很坏影响的;
2、一学期发生2起查报案件,且被查实的;
3、一学期有2起违反国家发布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4、一学期所属教师有两起违反《阜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阜教人[2007]28号)规定行为的。
(二)重点监管。列入监管范围的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纳入阜阳市教育局监管。
1、一学年有3次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整顿教学秩序的若干意见》(阜教纪[2007]15号)文件规定行为的,且其中1次群众反映强烈,并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一学年因违规违纪行为被新闻、网络媒体曝光,给全市教育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一学年发生3起查报案件,且被查实的;
4、一学年发生3起违反国家发布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
5、一学年所属教师有3次违反《阜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阜教人[2007]28号)规定行为的;
6、一学年有1次在市政府或市教育局组织的行风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
三、监管措施及惩处
(一)一般监管。对纳入一般监管的,实行:
1、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发文通报批评,责令其学校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2、责令拿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每月向所属县市区教育局书面汇报整改进度情况;
3、给予取消该校下一年度有关的省、市示范学校定向招生优惠政策,不参加任何评优表彰,不予申报市级以上各类示范学校的处罚;
4、已经批准为省、市级示范学校的,给予黄牌警告1年的处罚;
5、监管期间该校校(园)长不得提拔重用或调换岗位,当事人本年度不评先、不晋优、不参加职称评定。并参照《阜阳市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办法》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6、民办学校给予黄牌警告或不予年审。
(二)重点监管。对纳入重点监管的,实行:
1、视情节给予校(园)长及分管负责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2、责令拿出整改方案,整改期限为1年。整改期间,每月书面向所属县市区教育局汇报整改进度情况,县市区教育局每季度书面向市教育局汇报整改情况;
3、取消该校下年度省、市示范学校定向招生优惠政策,不参加任何评先、评优表彰,不予申报各类示范学校;
4、已经批准为市示范学校的,由市教育局直接取消该校市示范学校的称号;已经批准为省级示范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向省教育厅建议撤销该校省级示范学校称号;
5、监管期间班子成员不得提拔重用,中层以上干部不得调动,当事人本年度及下年度不评先、晋优、不参加职称评定,并参照《阜阳市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办法》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6、违规主体为民办学校的吊销该校办学许可证;
7、对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解除监管的要求
1、对纳入一般监管的,县市区教育局视其整改的成效,可适当缩短或延长监管期限。监管期满,学校写出解除监管申请,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下发解除监管通知书,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对纳入重点监管的,市教育局视其整改态度、整改成效,作出缩短或延长监管期限。监管期满,学校向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解除监管申请,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初查后,认为整改到位的,书面报告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经实地考察合格,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下发解除监管通知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