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奖励条例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增强办学活力,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性,鼓励教职工在本职岗位上创造性地工作,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经研究决定,制定教育教学奖励条例。 一、教师评课 1、评优课(或基本功竞赛) a、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独立、非独立) b、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2、展示课 二、教育教学论文、优秀案例、教学设计等 1、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2、各级各类论文、案例等发表按二等奖发放 三、辅导学生竞赛(指导奖、体育等) 1、个人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2、团体奖 a、运动会、乒乓球比赛、文娱汇演、少先队活动等 b、学科质量奖 (1)学科知识单项抽测分获镇一、二等奖,分别奖20、15元,如:整班写字、整班口算验收等。 (2)期末检测及格率、优秀率,达区规定标准各奖20元。 | 低 | 中 | 高 | 及格率 | 100% | 95% | 90% | 优秀率 | 95% | 70% | 40% |
(3)在区级整班调研测试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奖:300、200、100。(区班级排名一、二、三为一等奖,四、五、六为二等奖,七、八、九、十为三等奖) (4) 在市、区教研室组织的抽测中,教师所教班级均分低于区均分5分或优秀率低于区优秀率10%,则要对任课老师进行考核。即使双率达学校标准也不予奖励。 四、教师参加各类进修: (1)成人自考及教师必须参加的培训,培训费自己支付。 (2)经学校认可的有关培训,报销相关费用。 (3)教师后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证书奖励400元,研究生奖励800元。 以上奖励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