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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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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7 17:18: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体系,建立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的工作机制,整合婚前、孕前医学检查项目,建立个人档案,优化工作程序,力争全市出生缺陷发生率降到4%以下。
二、服务项目及服务对象
(一)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服务对象为准备结婚的男女。
(二)孕前医学检查项目。服务对象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
(三)孕前及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服务对象为计划怀孕及孕早期的妇女。
(四)产前筛查。服务对象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的孕妇。
(五)产前诊断。服务对象为产前筛查发现高风险与高危的孕妇。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对象为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
(七)地中海贫血筛查。服务对象为围婚期或围生育期的夫妇。
上述服务项目经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财教〔2013〕56号)规定,属于公共服务支出的,按相应规定执行,服务对象限于本市常住人口(含流动人口)。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公益广告、户外大型宣传标语、服务机构宣传专栏、宣传手册或折页、宣传专题片等载体,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科学知识,增强全民防治出生缺陷的意识。
(二)整合服务项目。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术体系,实行婚前、孕前医学检查项目有机整合、内容互补、数据共享、档案分类保存。
(三)加强重点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对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检查中发现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人群,应当向当事人或新生儿监护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对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孕妇,应当专案管理、重点监护。
(四)设立防治专家库。市级设立具有副高职称以上、县级设立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遗传优生科、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五官科、医技科等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专家为两高(高风险、高危)人群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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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9-17 17:18:05 | 只看该作者

四、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等项目资金的来源和管理按湘财教〔2013〕56号文件规定执行。出生缺陷防治管理工作经费分级负担,纳入同级财政计生事业费预算。
(二)资金管理。出生缺陷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部门监管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县两级卫计部门要对各检测单位报送的检测对象、检查项目和检测费用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抽查,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出生缺陷防治项目资金接受财政、卫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领导
成立岳阳市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计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市公安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卫计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领导,落实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整体推进。
六、部门职责
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密切协作,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
(一)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宣传,协调指导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单位免费刊播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
(二)卫计部门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控,组织对从事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志愿者进行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术体系和监测体系,制定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建立市、县、乡三级产前筛查与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开展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出生缺陷相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及康复;通过加快农村无害化厕所建设、深化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广泛开展卫生创建活动等措施,不断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减轻或杜绝自然疫源性疾病的传播,减少或杜绝营养性疾病导致的出生缺陷发生。
(三)发改部门负责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五)人社部门负责将参保人员的产前诊断、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逐步提高出生缺陷儿的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作业。
(六)民政部门负责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做好优生优育、出生缺陷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引导群众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医学检查;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向因救治出生缺陷儿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
(七)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中等以上学校将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八)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大气、土壤、水环境保护,开展与出生缺陷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研究,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孕产妇用药和涉及出生缺陷防治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督,对药品不良反应及时进行监测。
(十)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并经专家评审论证后在相关科技项目中优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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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6-9-17 17:18:07 | 只看该作者

(十一)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指导农户开展安全种养,保障农产品供应安全。
(十二)工会负责对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医疗保障、休假权利享受的监督检查,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三)妇联负责面向妇女及其家庭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的宣传活动,推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十四)残联负责牵头组织建立出生缺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组织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到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早期康复训练或者适配辅助器具,帮助其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配合卫计部门开展0—6岁残疾儿童筛查,做好残疾预防信息共享工作。
(十五)公安部门负责受理计划怀孕的吸毒妇女予以戒毒事项,依法处理在防治出生缺陷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考核评估
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在各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卫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卫生计生工作考核评估范围。
(一)对于出生缺陷防治免费项目执行情况的组织管理,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实行评估,重点考核是否按质按量落实到服务对象中。
(二)对于出生缺陷防治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应根据统计检出或避免出生缺陷发生的数量,进行必要的卫生经济学分析(投入与效益分析)。
(三)对于出生缺陷防治的宣传教育效果,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实行评估,了解育龄夫妇对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的知晓程度。
(四)对于出生缺陷防治项目的执行效果,组织相关管理与技术专家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综合评估,为进一步加大投入,推动出生缺陷防治计划提供决策依据。
八、责任追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业务的;违反卫生计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不按照规定的项目种类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的;在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发现胎儿存在明显出生缺陷而未发现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各级政府及其卫计、人社、教育体育、民政、财政、环保等部门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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