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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理
综观近现代儿童心理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两大潮流,即所谓“内发论”和“外铄论”。前者认为,儿童的发展是受一定的生理机制和个体经验结构所控制的,从而出现一定的循序渐进的演变阶段,外在环境的力量不能改变儿童心理的这种发展逻辑。因此幼儿教育应当以儿童为中心,顺其自然天性,引导他们独立自主地塑造自我。后者则认为,儿童的心理主要是“白板”或被动的容器,应当依教育者的意愿和理想规范儿童、塑造儿童,强调外在环境和教育者对儿童行为的主导作用。 (参见杨汉麟、周采:《外国幼儿教育史》第121页)
与此相适应,幼儿教育方法也发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取向。其一,主张遵循自然规律,让儿童自由发展,代表人物如卢梭、格塞尔和蒙台梭利等。其二,主张教育者或外部环境的干预和控制,代表人物如洛克、赫尔巴特、华生等。所谓赏识教育或惩罚教育,都可以从中找到各自的渊源。
在古代各民族的儿童教育中,体罚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典型的如斯巴达人和古希伯来人。在西方,质疑和反对体罚的思想是从古罗马教育家昆体良开始的。他认为, “对于如此纤弱、如此无力抗拒虐待的幼年,任何人都不允许滥用权威”。 (《昆体良教育论著选》第28页)即使是赞同惩罚的洛克也认为,“体罚是教育上最不适用的一种方法”。 (《教育漫话》第32页)也许,许多人会认为,体罚是一剂猛药,可以最快的速度治疗病患。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体罚发生的副作用远远逾越它的疗效。而且,是否真正存在这种所谓的“疗效”也令人怀疑。
惩罚并不等于体罚,体罚是对惩罚教育的曲解。而惩罚教育与赏识教育一起才干一起构成完整的教育。毫无疑问,惩罚也具有正面的教育意义,它以尊重、维护儿童为动身点,以协商教育儿童为最终目的,是对儿童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纠正,与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并为法律所明确禁止的体罚是完全不同的。曾经写过《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的傅维利先生认为,奖励和惩罚只是一种对业已形成行为的选择方式;没有奖励的教育和没有惩罚的教育,都不是完整的教育。
惩罚是把双刃剑,需要谨慎使用。和赏识教育一样,惩罚教育也不是万能的。斯金纳的实验标明,惩罚的结果是抑制行为,而不会消除行为。真正要消除不良行为有待于儿童在内心真正认识到不良行为的有害性,并通过积极的训练掌握新的替代性行为方式。这一点和卢梭的“自然后果原则”有相通之处。卢梭认为,“我们不能为了惩罚小朋友而惩罚小朋友,应当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爱弥儿》第109页)即让儿童通过自身体验自身错误行为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从中受到教育并改正错误。
其实,很多不当的惩罚(包括体罚)不只误解了惩罚的内涵,而且无限地扩大了惩罚和其手段的外延。作为幼儿教师,首先应该明确一点的是,确定幼儿的过错行为才是实施惩罚的首要依据,而判断的规范应该是明确而合理的规则——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师幼一起制定,易于幼儿所理解和接受并明确其应承担的“自然后果”。对于惩罚教育而言,这既是必要的,也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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