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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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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4 19:1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节选)
  第十二条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当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同学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同学。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同学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节选)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和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维护,严禁破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维护法》(节选)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当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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