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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认真学习了2011版的音乐新课标,对比新旧标准,修订稿在基本理念、设计思路、课程理念、内容标准、实施建议等方面有些局部调整与充实完善。下面谈谈我对2011阪音乐新课标学习感想。
新标准在“前言”中,把音乐课程的价值作了简要的概括,而将原标准中的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价值”改为“课程性质”,改变了原标准中的课程性质与价值混为一谈的表述方法,并将原标准提出的音乐课程四大价值简练地提炼和整合为音乐课程的三大性质:人文性、审美性和实践性,集中体现了音乐学科作为人文艺术学科最为重要和突出的性质。其中“实践性”是在本次新标准中提出来的课程性质,突出了音乐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艺术学科的重要特点,强调了音乐课程各领域的教学只有通过多种实践形式才能得以实施的必要性。这一观点在新标准的“教学理念”以及“教学建议”等内容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如在第四部分的“教学建议”中,新标准补充的第5条“积极引导学生进行音乐实践活动”中提出:“在教学中,要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聆听、演唱、演奏、编创以及综合性艺术表演等实践活动,多听音乐,多唱歌,多演奏乐器,多接触乐谱,不断积累音乐实践经验;并有效利用音乐教科书、音响音像资料及网络资源等,培养学生乐于思考、勤于实践的意识和习惯,有效提升学生的音乐实践能力。”
从新标准的具体内容中,我们可以感觉到,新标准更加突出了音乐教学应关注音乐,体现音乐学科本位的特点。如课程性质里提出的“实践性”就集中体现了这一点,指出要关注音乐的不具有语义的确定性和事物形态的具象性以及音乐艺术的时间性、表演性和情感性等特征,强调音乐课程各领域的教学只有通过聆听、演唱、演奏、综合性艺术表演和音乐编创等多种实践形式才能得以实施。学生在亲身参与这些实践活动过程中,获得音乐的直接经验和丰富的情感体验,为掌握音乐相关知识和技能、领悟音乐内涵、提高音乐素养打下良好的基础。再如:新标准加强了对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要求。具体表现为:总目标中,“音乐基础知识”目标原来是“学习和了解”,现在是“学习并掌握”,在音乐要素方面增加了“节拍”、“调式”,在其他方面增加了“风格流派”、“演唱”、“演奏”、“识谱”、“编创”等基础知识的内容,相比原标准内容更具体,并将原标准中“有效促进学生音乐审美能力的形成和发展”这句话删除,凸显了音乐基础知识在学生音乐学习和形成音乐基本素养中的重要性。
在“实施建议”中“关于教学内容的几点提示”里对于“演唱”提出:“要重视课程内容中对演唱姿势、呼吸方法、节奏和音准等方面的要求。演唱技能的练习,应结合演唱实践活动进行。”在“演奏”的要求上,新标准由原来的“学习演奏的初步技能”改为和演唱一样“能够自信、自然、有表情地演奏课堂乐器”。同时,新标准在音乐基本技能目标中将原标准“音乐创作与历史背景”里的“音乐创作”也归属到技能范畴。
识读乐谱的要求也有所提高,如3—6年级原标准只要求“能够识读简单乐谱”,新标准提出“能够跟随琴声视唱简单乐谱,具有初步的识谱能力”。而这个要求原标准是在7—9年级中提出的。在“识读乐谱”上依然强调要在听觉感知基础上识读乐谱,并且在音乐实践活动中运用乐谱。如:在课程内容中的“表现”领域特别提出:“教学中应注意培养学生自信的演唱、演奏能力及综合性艺术表演能力,以及在发展音乐听觉基础上的读谱能力。”在“创作实践“标准中,新提出了运用乐谱的要求,如3-6年级提出:“能够在教师指导下,尝试运用图谱或乐谱记录声音和音乐”。
2011版音乐课标更加体现了学科的本体性,需要教师更好地去解读文本,挖掘音乐教材内涵,实实在在、扎扎实实地上好每节课。目前我校课改基本吻合新课标的理念,我们将朝着这个方向,结合我校学生特点,努力探索、钻研音乐学科的教学课堂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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