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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6-25
教人〔2009〕4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厅局: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皖和人才强省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9〕9号)精神,省教育厅决定于2009年教师节期间表彰“全省优秀教师”、“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表彰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全省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并向教育部推荐“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人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类别及名额分配
1、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2009年省教育厅表彰奖励“全省优秀教师”和“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600名,并向教育部推荐“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78名,全国优秀教师备选人选3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2、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4〕8号、16号文件精神,促进中小学生德育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省教育厅将从2009年全省模范教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省优秀教师、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中评选表彰全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45名、全省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28名、全省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17名、全省高校优秀辅导员10名、全省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10名、全省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10名。并从向教育部推荐的31名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78名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推荐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7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4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4名、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1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1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1名。
各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高等学校要在推荐的全国、全省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全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中,按照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条件和下达的推荐名额,优先保证推荐相应的人选(名额分配见附件1,评选条件见附件2)。
评选工作实行限额推荐。省级表彰人选由各市、各厅局、各高等学校等额推荐。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级表彰人选由各市、各厅局等额推荐;高等学校国家级表彰人选由高等学校从所报送的省级表彰人选中择优推荐报省表彰领导小组审定。
各市按指标限额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评选推荐。各民办本科高校,每校可以推荐2名省优秀教师;其他本科高校,每校可以推荐3名省优秀教师,其中,必须推荐1名优秀辅导员、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或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高职高专、厅级建制的成人高校和独立学院,每校可以推荐1名省优秀教师。
3.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
为展现当代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激励广大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更大的贡献,经与省妇联商定,由省教育厅、省妇联联合授予全省模范教师和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的女同志“全省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教育部、全国妇联联合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的女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二、评选范围
“全国优秀教师”、“全省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曾获得国家或省级表彰奖励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一般不再参加同一层次荣誉称号的评选,上述人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准予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民办学校推荐的人选不包括其外聘的其他学校在职教师。
三、评选条件
全国、全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四、奖励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章、证书;对同时表彰的“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对“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由教育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对“全省优秀教师”和“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由省教育厅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对同时表彰的“全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省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省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全省高校优秀辅导员”、“全省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全省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由省教育厅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对“全省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由省教育厅部、省妇联联合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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