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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巩固提高“普九”成果,进一步促进我镇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 资助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含特教生)在本镇就读的学生。
二、资助方式
(一)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收学杂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除免学杂费外,还免收教科书费且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三)除财政拨款、学校资助外,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直接向贫困家庭学生捐款捐物。
三、 资助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免教科书费、杂费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80元、初中每生每年240元。以后随国家要求补助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二)、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的扶贫助学政策,宣传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义举,宣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活动的动态,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捐资助学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审批程序,杜绝凭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造成资助工作的负面影响。
(四)建立健全贫困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进行专项检查,开展对贫困学生家庭调查访问活动。
(五)加强对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经费落实及有效使用。对截留、挪用、克扣贫困学生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查处。
(六)资助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学年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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