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学期考勤奖计算方法: | | 病假一周以上,半月以内(含),事假3天以上,一周(含)以内 | 病假半月以上一月(含)以内,事假一周以上,半月(含)以内,旷工半天 | | | | | | |
注:(1)一学期会议全勤、无病假、事假、旷工现象全额发放。 (2)产假教师按实际工作月数予以发放,不足一月的按一月扣除。 七、病事假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规定(江干区教育局《关于2009年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处理》文件) (一)病假等的处理 1、在职人员在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病假(2个月以内)期间,除班主任津贴以外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对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开始,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新级工资及10%部分)、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新级工资及10%部分)、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按70%发放。请哺乳假及工作年限满10年的,上述部分按80%发放。 (二)事假处理 1、由于实行了双休日及寒暑假,对事假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在假期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 2、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每天扣发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新级工资及10%部分)+生活补贴+岗位津贴〉的50%,(日扣发基数=上述项目/2天);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工资。 (三)奖励性工资处理 奖励性工资的发放,原则上按学校经教代会通过的考核办法进行发放。学校可根据教职工德能勤等表现设置月考核、课时津贴等项目,考核方案需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操作中需注意,下列人员不再发放奖励性工资: 1、病假人员超过2个月的; 2、事假15天及以上的;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或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人员(除新录用见习期人员外)。 校级病事假相关考核规定如与区教育局相关规定冲突,以教育局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