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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培养与指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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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10:4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青年教师培养与指导办法
     近几年,学院接收了大批青年教师到校任教,这些教师是学院师资队伍的有生力量,他们肩负着学院未来发展的重任。为了他们的健康成长,为了尽快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了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水平稳步提高,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全面培养,结合基础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对象

1. 2004 年以来接收的大学毕业生;

2. 年龄在 35 岁以下,且任教不足两年的教师。

(二)培养要求

1. 青年教师来基础部报到后,各教研室应及时指派指导教师,并将名单报基础部。

2. 指导教师要制定指导计划,指导计划经教研室审查批准,报基础部和学院人事部门备案。

3. 指导教师要按照计划定期安排指导,做好指导记录,记录中要指明其优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4. 指导教师要安排青年教师每学期至少听 5 次 ( 每次 2 学时 ) 示范课并予以检查。青年教师每次听课均需写出书面体会,指导教师需填写指导记录;如青年教师已开课,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要听课 2 次(每次 1 学时),并将听课情况与青年教师交流指导,并填写记录存档。

5. 青年教师新开课或开新课前必须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按照教学行事历准备好一学期的讲稿,来院不足三个月的青年教师应准备出一学期总课时量二分之一的讲稿,达不到要求者不能开课。

6. 青年教师开课前必须进行上堂试讲(含教学安排、课堂教学、教学大纲、教案及教师本人对所讲课程全部内容的理解程度等),以全面考核其课程准备情况。试讲由部组织,参加考核的应是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人数不少于 5 名,其中必须有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参加,并尽可能邀请学院教学委员会的 1 名老师参加。

7. 各教研室应安排青年教师承担助教、辅导答疑等工作,熟悉所在课程的整个教学环节。

8. 指导时间为 1 学年。

(三)组织领导

1. 各教研室要切实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与指导工作的领导,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2. 各教研室要为青年教师建立培养考核档案,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到教研室和教师考核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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