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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良性惩罚”
所谓惩罚,是指对违犯法律法规或某种约定者施以某种痛苦及剥夺某种权利或需要,以示惩戒,达到维护大众权益、维持公共秩序的作用。而教育上的惩罚,是指对受教育者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的纠正,以达到更好地帮助受教育者健康发展,有效地遏止其不良行为蔓延的作用。
受实施惩罚的教师个体的素质及对惩罚的认识和把握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过激或不良的惩罚方式和惩罚行为,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对受教育者的身心造成一些不同程度的伤害,这就违背了教育上的惩罚的初衷,是一种恶性的惩罚。而教育上的“良性惩罚”,是一种以爱作基础,以学生生理和心理特点为底线,以法律法规作准绳,以更好地帮助受教育者健康发展、有效地遏止不良行为的蔓延为目标,与“赏识”相一致的一种教育方式。为澄清一提惩罚就是恶性体罚或心罚的误区,此处姑且称之为“良性惩罚”。
二、在班级管理中实施“良性惩罚”的必要性
孙云晓先生曾经说过:“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1.从学生发展的角度来看
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教育家和儿童学家詹姆斯·多布森说:“许多犯罪的人,正是教师从未严格要求学生、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教会学生控制自己冲动的结果。”他主张可以适当地对学生进行惩罚。
其实,惩罚与奖赏一样,也是教育者教育行为中常用的一种激励手段,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的正常发展,其基本出发点是帮助学生勇敢地为自己的过失负责,有效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为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打好基础。
我们经常埋怨,现在的孩子自立、自理、自律的能力低,“走不出家门,经不起风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种,有社会的原因,有家庭的原因,有教育行政部门的原因,有学校和教师的原因,也有孩子自身的原因……一个学生连承受批评和承担责任的勇气都没有,能与他人正常交往、长大后正常地融入社会吗?
2.从班级管理的现状来看
新课改倡导“民主与平等”,学生与教师的关系也随之改变,教师的教育行为也随之变得微妙起来。面对各类报刊对“教育事件”的口诛笔伐,以及各级行政领导大会小会的谆谆教导,广大教师真是“草木皆兵”,任何教育行为都得“三思而后行”。那“看不见、摸不着”的所谓“潜在危险”,让教师“如履薄冰”,担心一时不慎触及“雷区”,成为“摧残孩子
幼小心灵的黑手”。
面对现实,大多数教师“明哲保身”,在教育中主动放弃了惩罚,宁肯学生“违规”,也不让自己“违纪”。于是各种表扬“泛滥成灾”,是非观念变得模糊虚无,学生也似乎比以前变得“可爱”起来。可实际上学生的不良行为仍然存在,如果教师各种方式的激励、多次耐心恳切的谈话都没有成效,那是不是只能祈求学生自己“浪子回头”了?
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衡现象。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两条线一明一暗,一硬一软,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一个班级也是一个群体,也同样需要制度约束和精神倡导两手抓。简单粗暴地批评惩罚不对,一味地表扬纵容也不对,二者都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教师对学生的爱应该是广义的、真挚的爱,既需要和风细雨式的关怀,也需要重锤敲击式的批评。那种狭义的、片面的溺爱,会使学生“营养不良”,并最终害了学生。“自古英雄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在教育过程中,让学生接受适当的惩罚和磨难,同样是极为重要的教育手段。
3.从提高管理水平的角度来看
近些年来,教育界一直倡导“激励”和“赏识”,却很少有人研究“批评”和“惩罚”,更没有一套完善的教育惩罚制度。“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一日常规”明确规定,学生不应干什么,但却没有明确,如果学生违犯了怎么办?虽然我们避谈惩罚,但在教育行为中,惩罚却始终存在。不少教师由于对惩罚缺乏科学的认识,经常滥用惩罚,各种“教育事件”时有发生,教师被学生“赶下课”、教师被家长闹到学校的事情也频频发生。我们与其讳莫如深,不如正面面对、正面探讨,让教育中的惩罚变得更加科学、合理和明确,让学生的发展更加健康。
有人说,惩罚会伤害学生脆弱的心灵。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伤害与否关键要看学生的心理认同度。如果学生认为应该有奖有罚,他就有心理准备,就有一定的防护能力。如果学生认为自己有错,应该受罚,他就会认同对自己的惩罚,促进自身积极发展。反之,如果他对惩罚不认同,自然认为是对自己的一种伤害。因此,惩罚本身并没有过错,错的是我们没有把握住惩罚的主旨,实施惩罚的方式还不够科学和合理,没有发挥良陛惩罚应有的功效。
三、实施“良性惩罚”需要厘清的几个关系
1.“良性惩罚”与“民主平等”
无信不立,无法不治。提倡“民主平等”,并不意味着排斥惩罚。要维护一种正常的群体秩序,维护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平等的权益,惩罚是必要的保障措施。教育提倡“民主平等”的核心是尊重学生。而这种“民主平等”往往被过度夸大、片面理解。一些学生在生活中不懂得体谅、谦让和互助,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稍微吃点亏,便“严重受伤”或“怒火中烧”;学习上怕苦怕累,缺乏毅力,老师批评几句,不是与老师顶撞,便是“心理受创”,“离家出走”或者“愤世自杀”……只要是想得到的,他就会毫无顾忌地去做,根本不顾及他人和后果。
这种“尊重”不仅不是爱学生,而且是害学生。真正地爱学生,就要为学生的一生发展负责;真正地尊重学生,就要为学生的健康发展着想。惩罚学生,正是为了让每个学生都能自觉自律,为了维护每个学生的“民主平等”,它能帮助学生勇敢地面对现实、勇敢地正视错误、勇敢地承担责任,更好地融入集体和社会。因此,惩罚与“民主与平等”不对立,而是维护“民主平等”的基础。
2.“良性惩罚”与“表扬”
小树长成参天大树,需要浇水施肥,也需要修枝剪叶。同样道理,学生健康成长,需要表扬激励,也需要批评惩罚。“惩罚”和“表扬”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两种基本方式,“表扬”侧重正面强化,“惩罚”侧重负面强化,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我们同时也应该明确,教育过程中,要坚持表扬引导为主,惩罚警戒为辅。
3.“良性惩罚”与“体罚”
“惩罚”不等于“体罚”,也就是说“惩罚”的外延大于“体罚”的外延。
“体罚”单指通过对学生的身体进行惩罚,使其疼痛或劳累来迫使其就范的一种方式。旧私塾曾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这种方式除了可能对学生的身体造成较大的生理损伤外,更容易激发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反抗情绪,是一种简单粗暴的、重表不重里的高压手段,为学生和家长所不容,也为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容。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而“惩罚”的方式却有很多,可以是批评。可以是反省,可以是承担相应责任,可以是扣除相应积分,也可以是对学生参加某种活动权利的取消……它是一种促其内省、促其承担责任的警戒方式。
四、实施“良性惩罚”需要遵循的几项原则
1.“良性惩罚”要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实施惩罚的前提。对学生实施惩罚,首先要让学生知道“对”和“错”,以及惩罚的标准,要先有规矩,后有惩罚,千万不可随意而为,临时“口喻”。
为此,班级要形成自己的“班级法规”。而这种班级“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教育的过程。学生通过积极参与班级“立法”,首先对班级现状和“立法”的必要性有了深刻认识;其次对班级“立法”的条款、措施以及依据和内涵理解得更透彻;再次由于是自己亲自参与制定,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会更强。因此,“法”要由学生自己来确立,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参与“立法”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守“法”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维“法”的积极性。只有这样,班级“法规”才能更具科学性和适应性,更能取得学生的认同。
2.“良性惩罚”时态度要正确
惩罚是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其目的是教育学生,因此,惩罚过程中要避免人身攻击,强度要适当,切不可实施体罚和心罚。
首先,我们要明确我们所面对的是学生。他们所谓的错,只是错,而不是罪,我们对他所进行的“惩罚”,只是在取得学生自己认同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帮助他增强自律能力和责任意识的一种方式。
其次,我们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利,不得伤害肉体和心理,最好是“引而不发”、“不战而屈人之兵”,起到威慑的作用。
第三,我们要随时调整好自己的情绪,与学生交流要态度温和,切不可感情用事。
3.“良性惩罚”要有时效性
惩罚要在学生违规后立即实施,事过境迁,效果就大打折扣了。犯了错误一定要进行惩罚,对于学生的错误,无论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都应惩罚,因为结果是一样的。这有利于培养学生承担错误的勇气和责任心,以免学生养成侥幸心理,其他学生产生执法不严的认识,使惩罚失去其应有的威慑和教育作用。
4.“良性惩罚”要有时限性
惩罚要“对事不对人”,一事一清,不搞“秋后算账”。
我们要让学生明白,惩罚与关爱并存,它所针对的是学生的不良行为,而非学生本身,惩罚是使他明理,知错,让他承担责任。千万不要让学生形成我是坏学生、大家都不喜欢我的错误印象,以免其自暴自弃。教师和其他学生也要端正认为,形成正确的氛围——人非圣贤孰能无错?知错就改也是一种美德。
5.“良性惩罚”要加强沟通
惩罚是教育中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惩罚不能替代教育,应先教后罚、以罚促教,不可不教而罚,以罚代教。
在惩罚学生之前,教师首先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然后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惩罚。并且要耐心听取学生的“申诉”,尤其是学生“不服气”时,更应该让学生说出自己的想法和理由,然后再决定是否实施惩罚和实施什么样的惩罚。因为,有时学生受其自身的年龄特点、经验和知识不足所限,往往会“好心办错事”,对于此类学生,教师
更要耐心疏导,做通学生思想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心服口服,主动接受惩罚,惩罚也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在这之前,教师千万不要武断,以免引起学生的逆反情绪,适得其反。
实施惩罚时态度要温和。其实,当一个人知道自己犯错的时候,内心都有一种接受惩罚的准备,这是一种心理需求——为自己的愧疚承担责任,取得心理平衡。但如果教师态度不当或言语不当,学生就会“死不认错”,甚至会越闹越僵,失去惩罚的意义。因此,当一个学生犯了错,要惩罚他,首先要肯定他是一个好学生,再指出他的错误,引导他进行换位思考。比如,对他说:你确实很优秀,但是今天这件事,你伤害了别人,你是怎么想的,如果你是对方,你又会怎么想、怎么办……这样,学生一般会接受。
惩罚后要及时进行沟通,即实施惩罚的“善后”工作。“打一巴掌再给个甜枣吃”,这样说虽有点俗,却不无道理。而我们很多班主任都忽视了这一环节。
我们说“奖”与“罚”都是形式,关键是让学生从中受到教育,得到发展。虽然学生亲身参与“立法”,亲身制定“罚”的方式方法,但真正实现从思想到行动的落实,还有很大的一段距离。学生虽然对班级的“法”和“罚”认同了,但一旦“惩罚”到自己头上,总会不同程度地感到“不舒服”。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学生受到惩罚后,有时会产生消极情绪,会害怕得不到老师和同学们的信任,会消沉下去,甚至产生逆反心理。此时,教师及时与学生进行沟通,学生会因教师的关怀和鼓励而感动,改进起来自然会快些,效果会好些,更不会发生一些因抵触而产生的不良事件。教师可以与学生谈心,也可以对其微小进步予以表扬,还可以与学生共罚同受:学生没完成作业,教师也没尽到责任,也一起受罚,一起补作业;学生迟到,被罚跑步,教师也一块跑。关键是让学生明白,不管怎样,教师是爱他的,同学们是爱他的。
6.“良性惩罚”要取得家长支持
“在校教育一整天,不抵回家吃顿饭。”这话虽然有些夸大,但也确实反映出学校教育“孤掌难鸣”的尴尬现状。许多时候,学生在学校表现很好或者反省得很到位,回家后,家长一反对,学生立刻又“理直气壮”。因此,班级当中的“法”和“罚”,要在取得学生认同的同时,也要取得家长的认同和支持,教师和家长要形成统一战线,为学生的发展创造一
个良好的环境。
许多家长会剥夺孩子承担责任的机会。譬如孩子在学校里犯了错,或者与别人打架,或者损害了别人的物品……最常见的,就是家长轻描淡写地让孩子道个歉,然后一手包办处理,学生倒成了“局外人”。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家长为自己的孩子无理辩解,甚至大吵大闹,教唆孩子拒绝认错。
因此,教师要经常与家长进行沟通,取得家长的认同和支持,有时可以与家长共同商定对孩子的惩罚方式,以形成教育合力。另外,教师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一些细节问题,如让学生留下补作业或做事情,要提前通知家长,以免家长担心;对孩子进行某种惩罚之后,要通知家长,并让家长留心一下,观察状态,随时调整方案……
7.“良性惩罚”要形成群体氛围
“法”是学生的“法”,“罚”是学生自我教育的“罚”,因此,教师切不可掺杂个人的情感因素,更不可“越俎代庖”,要充分发挥学生群体力量,形成群体氛围,即良好的班风。例如,对于一些于“法”不合、于情可赦的事情,如:张三因帮助小同学而与人打架,打架本身不对,但其前提又是帮助人……完全可以放手让学生自己解决,这样依*群体力量,既可缓解师生之间的直接冲突,又可使受罚学生更好地反省。
五、实施良性惩罚的几种主要方式
学生在校期间所犯的一些错误,大致可分为学习上的和生活上的,或者说是关乎德育和智育两大方面。
1.涉及行为方面的问题
学生在校期间还处于道德认知的生发阶段,许多行为对他们来说还没有上升到道德是非的层次,只是一些无知行为或过错行为,这个时期教师应正确地实施引导,千万不可随意给学生归结为道德问题。例如,拿别人物品的,就是“小偷”;经常与人打架的,就是社会上的“地痞”;喜欢与异性同学一块玩的,就是“乱搞对象”;不值日、不参加集体劳动的,就是“游手好闲之徒”……
对此类问题的惩罚:(1)要以批评教育或扣罚积分等形式为主;(2)主动承担一项任务以将功补过,如为班级或学校做好事。
2.涉及智育方面的问题
由于年龄特点,学生自我控制能力较低,抵挡不住强烈的好奇心或过于贪玩,于是出现各种过错。或不完成作业,或上课乱说话,或不愿参加集体活动……
对于此类问题的惩罚:(1)要以批评教育或扣罚积分等形式为主;(2)对于天资聪慧但不用功的学生。可以限制其参加感兴趣的活动;(3)对于因好奇心而犯错的学生,可以针对其所犯错误的动机扬其所长。
总之,良性惩罚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关键是要把握好度,补作业,补多少,补多长时间;罚跑步,跑多远;罚写说明书,写多少字。教师千万不要任意而为,变成怒气的发泄,进而对学生造成不必要的生理和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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