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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教育部国标码:12616
一、总则
1.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是2005年9月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按新机制新模式运行的独立学院。
2. 学院的招生工作坚持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招生计划
1. 学院2009年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序列,面向全国招收本科和专科考生。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办公布为准。
三、招生对象及条件
1. 学院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
2. 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3. 学院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4. 各专业外语语种报考不限,但入学后外语课程仅为英语。
5. 报考考生须为身体健康且无传染疾病者,体检专业限报要求具体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6. 艺术设计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建筑学专业要求入学后加试素描。
四、录取规则
1. 调档比例为我院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20%。
2. 我院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投档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 我院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按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组织的艺术类联考成绩(内蒙古考生认定我院组织的校测成绩);录取时按文化成绩上线专业成绩排名的规则择优录取。
5. 其它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文件执行。
五、奖学、助学办法
1. 为了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部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结合我院实际,对全日制在校生实行综合测评奖学金制度,设立一、二、三等奖,每学期评定一次,在新学期开学后前三周进行。
2. 为了锻炼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与工作能力,学院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六、毕业与就业
1.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学院有关规定颁发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2.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院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
七、附则
1.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新生进校后必须每学年按时向学院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7】149号)和(渝价【2008】119号) 等相关文件执行。
2.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将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将取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学生入学资格。
3.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非学院工作人员参与、介入招生工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4. 本章程由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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