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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变态保姆虐婴事件最新进展视频被录下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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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13:3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沈阳变态保姆虐婴事件最新进展视频被录下
近日,一段保姆虐待女婴的视频在网上疯传,视频显示,保姆梁某将10个月大的孩子高高抛起,在空中划出了一道弧线,重重地摔在床上。律师谭德明称在保姆虐待儿童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刑法》里关于虐待的,只说明了是家庭成员,保姆这样情况,不在这个范围内。而且即使是虐待,也要造成一定后果,否则法律也是处理不了的。如果这位孩子家长与保姆签订了合同,且合同中有条款约定不许打孩子,那么可以按违约要求保姆赔偿。如果上述条件不具备,那么确实,对于这种行为,只能从道德层面上给予谴责了。(6月29日《沈阳晚报》)
保姆梁某居然多次对只有10个月大的婴儿施虐,说她“泯灭人性”恐怕也不为过。对梁某的所作所为,道德谴责是必须的;但是否真如某些律师所言,遇到此类事情孩子的父母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咽”,全社会除了“道德谴责”就别无他法了呢?我对此有不同意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窃以为保姆梁某的劣行已经涉嫌违背上述第2条和第3条之规定,婴儿父母可立即报案并提供视频等有力证据,力争使无良保姆及早受到应有惩处。
近年来,保姆虐婴、虐待老人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随着社会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请保姆的家庭会越来越多,类似不良现象如果不能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很可能愈演愈烈。保姆行业问题频发,里边当然有某些保姆自身的原因——有的保姆素质低下,有的甚至还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心理问题。但更令人不解的是,如此素质低下的恶人,又是如何混进保姆队伍的呢?其所在中介公司恐怕难辞其咎,一方面在招收保姆时未曾严格把关,以至于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另一方面,更是缺乏对保姆的职业培训和监管,导致某些保姆为所欲为。以此次虐婴事件为例,事隔一周后,婴儿家长高女士再次将保姆找来要说法,不想保姆梁某反而责怪高女士让她再也找不到工作了。更让高女士想不到的是,在两人交谈时,中介依然在给梁某打来电话介绍工作。保姆出了这么大的事情,中介公司居然跟没事人似的,还在为其介绍工作,这不是害人吗?也难怪梁某会如此嚣张了!真不敢想象这家中介平时是如何运作和管理的。
虐婴事件令人发指,必须有个说法。当事保姆必须受到处罚,为自己的劣行付出代价。同时,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也要对保姆这种特殊服务行业加强监管,以维护良好的行风,保护雇主的权益。我建议,对保姆行业应实行“终身禁入”制度,从业者一旦出现虐婴等严重问题则终身不得从事保姆职业。另外,对中介公司更要加强监督,严管重罚,绝不能任其沦为“狼外婆”的“输出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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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30 13:34:00 | 只看该作者
近日,一段保姆虐待女婴的视频在网上疯传,视频显示,保姆将10个月大的孩子高高抛起,在空中划出了一道弧线,重重地摔在床上。律师表示,刑法关于虐待的规定将家庭成员作为主体,保姆不在这个范围内,对于如此无良的保姆,整个社会只有谴责的权利,却没有惩罚的手段。(6月29日《沈阳晚报》)

  “冷血护工”事件刚刚淡出公众视线,“无良保姆虐婴”又再次刺痛社会神经。用力打孩子屁股,高高抛起重重摔下,让孩子啃脚指头……这段视频真实记录了无良保姆的残暴和冷血,引发广大网友的一片谴责。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无良保姆的行为,不仅亵渎了保姆的职业道德,更击穿了社会良知的底线,令人发指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然而,一个尴尬的现实是,对于这起虐婴事件,除了口诛笔伐的道德谴责外,我们居然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武器制裁无良保姆。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尽管属于典型的虐待行为,但由于保姆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要件。因此,在其行为未导致严重后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法律对其无法作出处理。

  保姆虐待雇主家属并非个案,到网上随便一搜,诸如“保姆虐女童,狠踢猛踹女童头屡撞地”、“家装摄像头拍下保姆虐七旬老太”的新闻映入眼帘。不过,由于只能谴责,无“法”制裁,纵然雇主悲恨交集,也只能一辞了之,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为受害亲属维权。社会舆论的“口水”加“板砖”和道德审判更是动不了施暴者的一根毫毛。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无良保姆对于孩子幼小身心造成的伤害很可能无法弥补,而上演“全武行”又不用付出代价,无异于助纣为虐,助长肇事者的嚣张气焰,也让更多的人受到伤害。本视频中被虐女婴的母亲找保姆讨说法,反遭保姆梁女士责怪,而中介依然在给这位保姆打电话介绍工作。

  对于保姆虐婴事件,我们不能止于道德谴责,更应从法律规范层面加以反思。在家庭伦理关系的支配下,基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原本是通过设置虐待罪来予以规制,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第三产业崛起,原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格局被打破,以家庭成员为犯罪主体的虐待罪显得过于狭隘,已不能适用于处理诸如家庭保姆虐待孩子、公寓护工虐待老人等新问题。因此,亟待通过修改《刑法》条款或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等形式,扩大虐待罪的外延,改以家庭组成的事实状况为依据,将共同生活的家庭雇员列入虐待罪的主体,从而有效追究法律责任,预防和减少虐待行为的发生。


  虐婴事件还暴露出当前家政服务业的管理失范。根据规定,家政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据其业务能力进行分级,但事实上家政服务员大多未经正规培训,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要想防止雇佣保姆变成“引狼入室”,需要从两个方面加强家政服务业的自律规范。其一,明确家政职介公司的连带责任,促使其对家政服务员的道德、品行、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确保符合家政服务的基本要求。其二,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保姆一旦因虐待、盗窃等不端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终身禁入家政服务业。唯有让施暴者失去逍遥法外的资本,规避制裁的死角,类似无良保姆虐婴的梦魇才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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