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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南宋民间尚武之风历朝最盛,百姓结社可配强弩(爱国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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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11-14 20:07: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宋朝民间尚武之风历朝最盛 百姓结社可配强弩

  军事性社团出现会、社的名称,当始于宋。在宋代,每当地方不安定,民间便纷纷结社自保,乡社武装遍布全国,主要可分为防卫乡里的民间自保之社和防御外族入侵的保境抗敌之社。会社既有备边保境、维持乡里治安的一面,也有对抗官府、滋扰百姓、鱼肉乡里的一面,且均带有临时性的特征。

  在宋代,军事性结社的风气极盛。有宋一代,关于地方结社武装的记载不绝于书。每当边境或地方不安定,民间便纷纷结社自保,乡社武装装遍布全国,农村普遍如此,城市也不例外。至南宋,民间更是出现了大量的抗金军事之社。

  一、宋代军事性会社简述

  大体上,宋代军事性会社可分为防卫乡里的地方自保之社和保境抗敌之社两类。

  (一)地方自保之社

  宋自开国以来,阶*级矛盾便十分尖锐,农民起义连续不断地爆发。应该看到的是,各类农民起义在反抗封建统*治和压迫的同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经济秩序也起到了一定的破坏作用,特别是一些中上户等人家,生命与财产所受到的威胁甚于一般的农民,更是感到有组织起来,“团结民兵,结社以备”的必要。此外,盗匪的活动也很猖獗,这些引起地方不安定的因素,导致宋代出现以地方自保为主要目的的乡社武装遍布全国的现象。

  1.福建忠义社

  福建忠义社在北宋时称作“福建保伍”。所谓“福建保伍者,乡村自相团结而立,豪户为首领,所以备盗贼也”[1](卷一八,福建保伍)。在神宗熙宁年间,福建诸县共有“福建保伍”所辖枪杖手五千余人,是势力颇为可观的民间武*装力量。建炎元年(1127年),宋廷采纳“张伯诚(张悫)言,置诸路忠义巡社”,将“福建保伍”更名为“福建忠义巡社”。建炎二年四月,宋高宗采纳言者建议,除北方边境地区诸路外,东南地区的各路巡社均被罢废[2](卷一五),福建忠义巡社独留。绍兴初,诸路忠义巡社渐次罢废,福建忠义巡社又是唯一被保留下来的一个。

  2.湖南乡社

  “湖南乡社者,旧有之,领于乡之豪酋。或曰弹压,或曰缉捕。大者所统数百家,小者二三百。自长沙以及连、道、英、韶,而郴、桂、宜章尤盛。”[1](卷一八,湖南乡社)这类乡*社不仅存在于湖南,而且也存在于广东。引文中所提到的韶州、连州、英州均属广南东路管辖,属于湖南的为长沙、道州,以及郴州所辖的郴、桂阳、宜章三县[3](卷九○)[4](卷六二,荆湖南路,卷九,广南东路)。

  3.其他地方自保之社

  南宋时期,除福建忠义社和湖南乡社这两支较为着名的地方武装力量外,南宋==统治下的南方各省都有类似的民间武*装力量的存在。这种乡社、义社也有称为“团”的,如“乡为一团,里为一队,建其长,立其社副、勇头”[3](卷四一○),“广南兵卒寡弱,所恃以御盗者,常藉首领,盖广南之俗,随方隅为团,团有首领,凡遇警,则合诸团以把截界分。所谓首领者,能因俗而激用之,诚除盗之一助也。”[5](兵一三,捕贼)此处的“团”从其作用和组织来看,可视为乡*社或义社的一种变体。

  这种地方自保之社不仅存在于耕种土地的农民之中,在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的船户、渔民中也存在类似的会社。如:绍兴十年(1140年),福建转运司将“所籍船只团结,立义社,使自推择首领”[6](卷一四,版籍州县人役);再如:“绍兴五年四月戊午,诏福建、广东帅臣,措置团结濒海居民为社,擒捕海贼。……愿明下信令,委州县措置,团结濒海居民,五百人为一社,不及三百人以下,附近社。推材勇物力人为社首,其次为副社首,备坐圣旨,给帖差捕。”[2](卷八八)


  (二)保境抗敌之社

  两宋时期不仅阶级矛盾相当激化,民族矛盾也十分尖锐,从宋王朝建立到最后灭亡,其北方始终存在着不同的少数民族政权,且彼此间的关系常常处于战争、对峙、侵扰的状态。异族的蹂躏、盗贼的烧杀、溃卒的劫掠等等,使北方民众自发倡议组织起来,建立以保卫乡里为目标的民间军事会社,金人入侵中原后,逐渐发展为抗金义军团体。笔者将具有这方面性质的民间武装会社称为保境抗敌之社。

  1.弓箭社

  弓箭社大约出现在宋景德年间,“自澶渊讲和以来,百姓自相团结为弓箭社”。弓箭社的正式成员均为主户,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主户们结为一社,“不论家业高下,户出一人”,自相推举家资丰厚、武艺高强的人担任社的头领,称之为“社头、社副、录事”。弓箭社的组织与训练相当严格,规定其成员“带弓而锄,佩剑而樵”;所立赏罚,“严于官府”;同时“分番巡逻,铺屋相望,若透漏北贼及本土强盗不获,其当番人皆有重罚”;平曰里器甲鞍马都是装备停当,随时准备迎击北寇的侵袭,这样方可做到“遇其警急,击鼓,顷刻可致千人。”[7](卷一九○,兵志四)

  2.买马社

  买马社最初出现于北宋初期的北部边境地区。在受宋==控制的地方武*装力量——河东忠烈、宣勇(注:《宋史》卷一八七《兵》一中所载为“本河州忠烈、宣勇能结*社买马者”,此处“河州”应为“河东”之误,其考证参见魏天安《北宋买马社考》一文,《晋阳学刊》1988年4期。故此处笔者将“河州”改为“河东”。)中,出现了部分自愿结*社买马的乡兵。宋==采取“官助其直”的方式,提倡并支持乡兵们结*社买马,于宋太宗至道元年(995年)间组建了一支新的禁军——广锐马军。结*社买马之制在河东成功后,被宋==迅速地推广于陕西、河北等地。宋==利用买马社的形式,在五六年内组建了一万余人的马军,故宋真宗对河东买马社的这一成就赞叹说:“广锐三十指挥各自买马,甚利国家”。

  3.忠义巡社

  忠义巡社最初起于河朔频遭战乱蹂躏地区,“河朔之民愤于兵乱,自结巡社”[2](卷八)。其制度为:每五人为一甲,五甲为队,五队为部,五部为社,各有长。至五社则为都社,有正及副。如两都社及万人以上,择土豪二人为都副总辖。其借补官之制,则万人以上,成忠郎;千人以上,保义郎;八百人以上,承信郎。自甲长至总辖,三岁递迁[8](卷二)。建炎元年,宋高宗屡次下诏在全国普遍组建忠义巡社,在宋朝==的大力推动下,忠义巡社很快地从河北发展到京东、西、河东、陕西等路。

  4.其他保境抗敌之社,见诸于史籍的还有以下几种:

  太行忠义保社

  梁兴在北方组织人民抗金,以“太行忠义保社”为名,并于绍兴六年率百余人渡河投奔了岳飞[5](兵二之五九、六○)。

  壮丁民社

  乾道四年(1168年)南宋==在楚州组建了“壮丁民社”,也是建炎后地方武*装力量的一种[3](卷一九二)。

  万马社

  南宋主管淮东安抚司公事的崔与之,至扬州后,利用这一地区的山林之阻,创设五个团寨,结忠义民兵为社,当“金人犯淮西,沿边之民得附山自固,金人亦疑设伏,自是不敢深入”。同时,崔与之还因“淮民多畜马善射,欲依万弩手法创万马社,募民为之”,后因宰相反对而作罢[4](卷四○六,崔与之)。

  二、宋代军事性会社形成背景

  (一)

  宋代军事性会社的出现,与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社”有着密切的关系。春秋以前,“社”作为一种土地神崇拜的地域性祭祀组织和古代乡村基层行政地理单位就已出现。《礼记》记载:“句龙为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齐侯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以待君命。”据注,当时25家为一社。此外,孔安国注《尚书甘誓》言: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及社主行。有功则赏祖主前,示不专也。不用命奔北者,则戮之于社主前[9](卷五,莅戮于社)。入汉后,则有社会基层组织性质的里社和互助性质的私社。隋唐五代时期,“由于应付唐末五代的战乱环境,农村中的地方武装如土团,乡兵士兵等大量涌现。这些地方武装很自然地利用了社邑这样现成的组织形式。到了宋代,乡社武装遍处皆是,结社置办兵器,演习武艺,成为农村的普遍现象,……乡社的武装,往往在社祭及其他的迎神赛会活动中作为仪仗进行校阅”[10]。因此,从这层意义上讲,宋代军事性会社的兴起,其实就是古老的祭祀组织——“社”以及地域团体——“社邑”的军事化。


  (二)

  中国民间历代相沿的斗力尚武习俗,为宋代军事性会社的出现提供了社会土壤。据《荆楚岁时记》载,南北朝时,每年五月五曰,民间有“蹈百草”之俗。至宋时,就发展为“斗百草”之戏。欧阳修有诗云:“共斗今朝盛,盈蟾百草香。”[11](卷三,风俗)即指此俗。隋代镇江京口一带,民间大多习战,号称“天下精兵”。当地之俗,每年五月五曰行斗力之戏,“各料强弱相敌,事类讲武”[7](卷三,风俗)。再如宋代河北诸州军民户,就有一批人惰弃农业,专习击刺之术,诸如“枪剑桃棒”之技,样样都习[12](卷二三七)。如果说宋开国之初,宋==对地方军民习武尚力,专习击刺之术的活动尚持反对与明令禁止的态度的话,到了北宋中期,通过保甲制的实施,前述的禁令无形中被取消,由此形成基层乡兵军训组织,间接使习武活动得到普及,为有组织的民间习武活动奠定了基础,进一步促进了民间习武风气的兴旺昌盛。民间斗力习武之俗的存在,当然是为了强身健体,但同时又是民间尚武精神的真实反映。一旦社会动荡,民间便纷纷结社自保,尚力习武之人就成为军事性会社的中坚。

  (三)

  宋代深刻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是宋代军事性会社产生的直接原因。一方面边境以及北方地区的军事冲突持续不断,少数民族政权大肆掳掠,使边境和随着战火的蔓延而扩展的北方地区人民苦不堪言;另一方面,宋朝统治下,频繁的农民起义和匪盗成灾,也使社会动荡不已,普通百姓的生命与财产受到极大的威胁,这一切都迫使各地民众纷纷组织起来,结*社自保,以抵御外族入侵和匪盗的掠夺劫杀。北宋时期的弓箭社,南宋时期的忠义巡社、福建忠义社、湖南乡*社等就是其中最为着名的地方军事性会社。

  (四)

  宋朝正规官军的战斗力远不如民间武装结社力量,促使宋朝统治者承认、利用、扶持这种力量保边卫境和镇压各地农民起义,维持地方治安。在民间结社习武组织曰多的情况下,宋==中一些有见识的官吏认识到他们是抵御外来敌人和镇压内地农民起义的重要力量,故而提出建议,改变了宋廷对民间武装结社的态度,从严加取缔转而给予扶持,将其纳入地方乡兵体系来加以利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民间军事性结社有与乡兵组织合一的趋势。如弓箭社,宋神宗熙宁三年,定州知州滕甫奏请:“令募诸色公人及城廓乡村百姓有武勇愿习弓箭者,自为之社。”元佑八年,定州知州苏轼也曾云:“北贼惊劫人户,捕盗官吏拱手相视,无如之何,以验禁军、弓手皆不得力。向使州县逐处皆有弓箭社,人户致命尽力,则北贼岂敢轻犯边砦,如入无人之境?”[3](卷一九○)至北宋末年,宋==在河北东路、京东、西路强迫当地人民组建弓箭社,并将组建弓箭社的数量多少与各地方官吏的考核升迁挂钩,“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推赏,准政和保甲格比较最优”[5](兵一之一二)。又如忠义巡社,户部尚书张悫大力推荐云:“河北路坊郭、村乡民户自结强壮巡社,可因其情而用之。奖以忠义之名,加之以抚驭之方,用御金人,捕遏盗贼,每有实效”[5](兵二之五○)。建炎元年,宋高宗屡次下诏在全国普遍组建忠义巡社,在宋朝==的大力推动下,忠义巡社很快地从河北发展到京东、西、河东、陕西等路。再如南宋时,叶义问、贺允中从金国出使回来,认为金必毁盟,为此陈康伯建议四策,其中之一就是“分画两淮地,命诸将结民社”[3](卷三八四)。“民社”即指那些民间军事性结社。上述诸例都说明北宋中期以后,军事性结社在全国,尤其是在北方普遍建立起来,与宋朝统*治者的扶持和推行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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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4 20:08:05 | 只看该作者
三、宋代军事性会社的特点

  (一)

  军事性社*团出现会、社的名称,就目前的资料来看,当始于宋。在宋以前,历代民间虽有习武之俗,但尚未形成有名有实的军事性会社。入宋后,如弓箭社、马社、万马社,均为众所周知的军事性社团[13]。“宋代,乡*社武*装遍处皆是,结社置办兵器,演习武艺,成为农村的普遍现象,这是唐代所未曾有过的。”[10]在宋以后的历代中,以会、社为名、具有军事武*装职能的团体则频繁地出现,似乎可视为对宋代以会、社命名军事性团体这种做法的一种继承与延续。

  (二)

  宋代的军事性会社,与乡兵体系有交叉、混杂现象。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加以说明,即宋代军事性会社的定性问题。构成宋代军事性会社主要部分的一些社,在有的学者看来,是属于宋代乡兵的组成部分,其理由是这些社在《宋史》、《宋会要辑稿》中皆列入《兵》类[14]。按这种说法,这类会社是宋朝军队的一部分,属于官方性质。但笔者认为这类会社应归入民间结社的范畴,这一点从前文所引史籍记载可知。但从其存在的全过程来看,又可以说其性质介于民间和官方之间,或者更准确地说,这些结社在形成、组织初期,具有不折不扣的民间性质,但很快为官府控制、利用、改造,从而成为为宋统治者所用的地方武装力量的一种。如弓箭社最初是定州等西北边境地区的地方民众自发组建的民间武装,随后,宋武将庞籍对弓箭社实行了改造,“立队任将校”[16](卷二二),“增损其约束赏罚”。北宋末年,宋==在河北东路、京东、西路强迫当地人民组建弓箭社,并将组建弓箭社的数量多少与各地方官吏的考核升迁挂钩,至此,弓箭社由民众自发组织的民间武*装团体完全变为==强制推行的地方乡兵制度,其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两宋的其他军事性会社如福建忠义社、湖南乡社、忠义巡社等的情形,与弓箭社大同小异。不可否认的是,当民间武装力量受到宋统*治者的约束和利用,并被纳入宋代兵制的框架时,也就意味着其性质改变的同时,与其成立时的初衷逐渐背离,其活力及战斗力也随着这一过程而逐渐丧失。

  (三)

  宋代军事性会社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完全相同。西北边境地区的如弓箭社、买马社,以及金人南侵后,活跃在中原地区的忠义巡社、太行保社、两淮山水寨等军事性会社,其主要作用在于保卫乡里,防御外族入侵,抗击金兵的侵略劫掠,他们更多地是作为宋王朝保边卫境的工具,于国于民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对其性质和作用的评价,无论古今,都是比较肯定的。

  而南方的军事性会社如福建忠义社、湖南乡*社等,其主要作用则在于镇压农民起义、维护地方社会治安。总之,宋代军事性会社在宋代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非常复杂的局面中,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在对外的民族斗争中,它们是积极反抗外族侵袭掠夺的主要力量;在对内的阶级斗争中,它们又是统*治者用以维持封建正统秩序的主要工具。

  (四)

  宋代军事性会社的参加者和组织者主要是乡村居民,但大都是中小地主、富农、自耕农;下户贫民和客户一般不能参加。特别是内地军事性会社更是如此,因为其目的既然主要在镇压“盗贼”,若不是有土地和财产的主户就靠不住。但无论是地方自保之社,还是保境抗敌之社,军事性会社的控制权总是牢牢地掌握在豪门大户、地主土豪手中的,这既符合民情,又能为宋统*治者所接受,因而自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故有的学者将这类军事性会社视为地主富农武*装,也有一定的道理[10]。金人入寇后,为抗金而兴起的种种军事性会社的参加者则主要是贫苦农民,他们不分主户、客户,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地投入抗金斗争中。反映了宋代民众中民*族利益高于一切的朴素的==义思想。如南宋的忠义巡社,除有家有业的主户外,尚有大量有家业并定居当地的客户加入,“虽客户但有家属烟爨,而愿入社者,亦听”[5](兵二之五十)。

  (五)

  宋代军事性会社主要分布在农村,城市也有少数。如弓箭社,知定州滕甫曾建议:“募诸色公人及城郭乡村百姓有武勇愿习弓箭者,自为之社。……从之。”[3](卷一九○)但组建于哪些城市,组织情况如何,目前没有史料对此加以说明,因此我们只能推断,定州及附近的北部缘边城市应组织有弓箭社,但因其作用与效果肯定远不如与辽、夏直接接壤的河北农村的弓箭社,因此就数量而言,恐怕就很有限了。城市中还有一种类似军事性会社的结*社组织,如南宋临安的“锦标社”、“川弩社”、“射水弩社”、“川弩射弓社”、“射弓踏弩社”、“英略社”等等,据《西湖老人繁胜录》记载:每社“不下百人”,其中有男有女,入这类社有一定的条件,即具有一定的武艺水平,像“射弓踏弩社”规定,“射放娴习,方可入此社耳。”这类社实际上是专门的练武组织,可视为军事性会社的特殊形式,但因其组织情况、作用、甚至性质都与本文所探讨的军事性会社相去较远,因此笔者未将其纳入本文来探讨,而是将其视为一种职业性的武术表演会社,在以后的文章中来讨论。

  (六)

  宋代军事性会社存在的时间因其不同的作用而有长有短。总的来说,除用于镇压农民起义的会社保留的时间较长外,各个军事性会社的寿命都是较短的,这主要因为封建统*治者所固有的对人民力量的恐惧与害怕,即使是在民族存亡的危险时期——北宋末,南宋初,宋统*治者对人民武装力量的猜忌与防范之心也是明显的。因此,当局势一旦有所缓和,南宋政权相对稳定后,大部分军事性结社即遭取缔。如忠义巡社,建炎元年,宋高宗屡次下诏在全国普遍组建忠义巡社,但很快就因大臣们的反对而于建炎二年下诏:“除京畿东、西、河东、北,陕西路许置巡社外,余路依先降指挥作罢”[2](卷一五)。杭州、温州等地已经筹建就绪的忠义巡社,曾“诏许存留”,至是也宣告作罢。再如南宋主管淮东安抚司公事的崔与之,因“淮民多畜马善射,欲依万弩手法创万马社,募民为之”,也因当时宰相的反对而作罢。

  四、宋代军事性会社的社会功能

  宋代军事性会社的主要社会功能体现为一种防御作用,“乡社武装……其主要作用乃是巡警守隘,防盗缉贼,维持封建统治”[10]。宋代民间地域性军事结社,构成官方系列防御中乡村防御的主要力量,多在地方遭受兵火之灾,社会动荡不安时出现并兴盛起来,它们的存在,对于保护乡里安全、实施地方自治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罗大经在《鹤林玉露》中提到的胡铨,即为一典型例子:“胡忠简公为举子时,值建炎之乱,团结丁壮,以保乡井。隆佑太后幸章贡,虏兵追至,庐陵太守杨渊弃城走。公所居曰芗城,距城四十里,乃自领民兵入城固守。市井恶少乘间欲攘乱,斩数人乃定。”[15](卷三,前辈志节)以北方弓箭社为例,他们“自相推择家资武艺众所服者为社头、社副、录事,谓之头目。……私立赏罚,严于官府,分番巡逻,铺屋相望,若透漏北贼及本土强盗不获,其当番人皆有重罚”[3](卷一九○)。它的兴起及其组织形式及内容,实际上已取代了当地官方的乡村基层组织,除了负责地方防御之外,同时还兼负地方行政管理事务。以社的形式对乡村基层民众采取军事化的组织,使乡村农民、丁壮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对于弭平地方性骚乱,维护封建秩序,其功效也是毋庸置疑的,这使得地方官府守御地方的职责减轻,而乡村地方武*装防御“盗贼”的职权则有所加强。




  军事性会社的兴起,于国于民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方面,民无转饷之劳,土免征调之苦,国省军费开支。在过去,每当地方有事,就调遣他处官军,劳民伤财,士兵也疲惫不堪,正规官军战斗力不强,不能快速解决地方之事。地方军事性结*社兴起后,这些乡兵社众平时训练有素,一旦地方有事,就可以随时调遣弹压。另一方面,军事性会社兴起后,人自为兵,家自为战,有兵之实,而无兵之名。这种“人自为兵”,虽不是全民皆兵,但暗含寓兵于农、寓兵于民之深意,在使乡村体制趋于军事化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就这两方面意义而言,宋代军事性结*社的现象极为普遍,遍及全国,也就不足为怪了。当然,当宋代各种军事性会社为宋==所承认、改造、利用和加以控制,并成为一种制度进行推广后,也和封建时代任何一种制度一样,弊端百出,渐趋败坏。如弓箭社,在王安石推行保甲法期间,曾令弓箭社两丁以上人户兼充保甲。因为兼亢保甲之故,致使弓箭社成员被东召集西追呼,既疲于奔命,又无法从事生产活动,导致当地民众参与弓箭社的积极性及其战斗力都大不如前。到了北宋末年,宋==在河北东路、京东、西路强迫当地人民组建弓箭社,各级官吏因此而升官发财,得到了极大的好处,而民众们却不堪其扰,老弱转徙道路,强壮起为盗贼。最终导致这一原本于国于民都有利的结*社被取缔解散。又如福建忠义社,绍兴十五年以后,福建未发生较大的农民起义,乡*社豪酋便利用忠义社鱼肉乡里:“县道不能安恤,尉司因而追集骚扰,及有科率置办器甲之属,却致社户不得安处,甚失元置忠义社之意”[5](兵二之六○)。有些乡兵甚至“率众劫夺财物,甚者,指平人为奸细,杀戮良善”[5](刑法二之一○一)。此时的忠义社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起了“破坏封建社会秩序”的作用,其行为与起初组建时的原意相去甚远,因此,福建忠义社也被宋廷严加限制。

  再如忠义巡社。建炎元年,宋高宗屡次下诏在全国普遍组建忠义巡社,忠义巡社很快地从河北发展到京东、西、河东、陕西等路。但是,这种做法很快就遭到一些臣僚的反对。建炎二年四月,“言者以为巡社之设,利于西北而不利于东南。……如东南创置,人多不愿,州郡强使入社,亦非乐从。逼于官司驱率,势莫能免。今曰驻跸淮甸,恃东南以安民心,末宜骚动。欲望将先降存留指挥,更不施行”[2](卷一五)。在远离宋金战场的东南后方,仿西北边境而设忠义巡社,强迫民众入社,不仅不能发挥抗敌的作用,反而使这种结*社成为一种额外的负担,一种新增的徭役,也是远远背离了其纽建的初衷。因此东南地区的忠义巡社,很快也就宣告作罢。

  综上所述,宋代军事性会社包括防卫乡里的民间自保之社和防御外族入侵的保境抗敌之社。这类军事性的社*团,数量多且性质复杂,既有备边保境、维持乡里治安的一面,也有对抗官府、滋扰百姓、鱼肉乡里的一面,因而均带有临时性的特征,政局一经稳定,乡里危难一旦解除,这些团体也就被解散取缔,或归于农,或归于商。但总的来说,它们均起到了保卫乡里的作用,不但成为正规的国家军事力量的补充,而且与传统的乡里社会相辅相成,成为宋代社会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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