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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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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2 12:19: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随着xx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农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城乡结合部、交通沿线,坝区周边等区域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和违反规划占地建房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生态建设和对xx试验区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源头严管、过程严控、违法严处等措施,坚决遏制农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买卖违法行为蔓延的势头,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利用规范有序,监管有力有效,各类合法建设用地需求得到有效满足,促进xx试验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源头严管

1.坚持规划引领。按照好用、好懂、好编的原则,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修编完善乡(镇、街道)建设总体规划,30户以上自然村寨为单位的村庄规划及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区,在乡(镇、街道)、村(居)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空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其他项目建设用地设置,鼓励和引导规划区外的散居农户逐步搬迁到小城镇、中心村和30户以上的农村村民点。

2.严格规划许可。农村村民建房和其他项目建设用地选址须符合集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并按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动工建设,确需延期的,应在规定时间申请,不按规定动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农村村民确需拆除重建的危房,或因分户、结婚等原因需改建、扩建房屋的,需向所在地村(居)、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3.强化规划管控。农村村民建房和其他集体建设项目应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合理建设。各县(自治县、区)应结合实际依法报批、预留一定数量集体建设用地满足乡(镇、街道)村(居)建设需求;要充分利用村内现有空闲地、老宅基地及废弃地等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建设农村新社区;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审批农村宅基地和其他项目建设用地,严禁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规范许可审批。严格执行土地、规划法律法规和《xx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xx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xx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的许可审批程序。

(二)过程严控

1.加强批后监管。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对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实施动态监管,督促指导用地者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规划位置、动工时间、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防止闲置土地、超面积用地、不按批准位置、用途使用土地,非法买卖等行为发生。

2.注重源头防范。各县(自治县、区)国土资源执法机构和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按层级、分区域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把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违法案件的发案率。

3.压实层级责任。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细化方案,分解责任,强化调度,严格问责,确保各项规定落实。乡(镇、街道)是违法行为制止主体,要整合力量,联合执法,延伸巡查网络到村(居)组,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作用,用村规民约规范和约束建设用地行为。

4.建立联动机制。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依法采取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严控,公安、城乡规划、住建、文广、供电、供水、农业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给予大力支持,主动配合,协助审查,对违反规划,未经批准的违法用地项目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违法严处

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依法申请获得许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的;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3.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

5.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6.以其他形式非法占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

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疏堵结合、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本方案下发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设施、脱贫攻坚、民生项目且可以完善手续的,依法办理;对买卖、占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牟利的,依法严惩;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严肃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市人民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督办督查局、市公安局(分管常务工作的负责人)、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xx供电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相关日常工作,负责调度、协调、综合、督导等相关事宜。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比照市级成立相应机构,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动工作。

(二)强化宣传。要广泛利用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宣传网,形成宣传合力;采取广大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通过制作动漫、微博推送、建立微信群和QQ群、在广播、电视黄金时段和报纸重要版面开设专栏,在村庄周围、交通沿线选择显要位置书写标语、拉挂横幅,邀请专家以案释法等方式,集中宣传集体土地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广大群众都知晓合法用地的途径和违法用地的后果,增强法制意识,主动远离违法。

(三)强化督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对各级各部门落实本方案,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情况加强调度和指导,每月向领导小组报送工作信息,特殊情况随时报告。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必要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共同组成督导组,对各县(自治县、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准确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问题,适时召开工作调度会议,确保工作有效推进。市督办督查局要配合开展好重点工作、重点区域的专项督查,及时发出督察意见书。

(四)强化问责。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管理工作中,纪律观念丧失、责任意识淡薄,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听之任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履职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甚至甘当违法行为“保护伞”的责任单位和公职人员,将移送监察机关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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