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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县法院、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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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桂馥兰香
时间:
2018-10-20 22:28
标题:
关于县法院、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依据县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安排,10月中旬,法工委牵头,组织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主任范东升带领下,采取听取县法院、县检察院工作汇报,实地视察法院、检察院服务大厅、办案区域,与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座谈等方式,对我县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目前,我县法检两院全部完成了员额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新的司法权力运行模式逐渐开始运行,办案数量大幅增加,办案效率有所提升,办案质量有所提高,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稳步推进,以员额制法官、检察官为基础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初步解决了司法体制改革中最基础、难度最大的“人”的问题。
首先是员额制改革顺利推进。结合各自实际,创设相应的配套措施,主动化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调整冲击大、遗留问题破解难、岗位变化矛盾多、责任提升压力大等问题,实现了向员额制改革的平稳过渡,确保了符合条件的32名法官和24名检察官顺利入额。其次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已经按照〈河南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的比例完成了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司法行政三类人员的分类工作,并分类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促进各类人员各司其职,专业高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围绕“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和“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任务,着力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一是遵循“充分放权”、“应放尽放”原则,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法院按照案件类型相对专业、案件数量基本平衡的原则,组建了12个由员额法官加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实现案件随机分配,合议庭随机组建,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签发。组建民事、刑事2个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提供业务咨询和参考意见,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进一步过滤压缩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90%放权给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县检察院将原有的17个内设机构调整为11个,其中业务部门下设7个办案组,办案组长全部由员额检察官担任。确定“抓两大、放两小”的工作原则,将重大复杂案件和可能影响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裁判、决定的诉讼监督案件由检察长、检委会、科室讨论决定,将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和所有案件的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工作决定权授予检察官。领导干部积极发挥履职示范作用,业务部门负责人、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除从事组织、指挥、协调等司法行政管理职责的同时,还以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身份直接办理案件。二是司法人员权力与责任清单制度开始建立,明晰了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权力和责任边界,夯实了司法责任。县法院在上级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了司法人员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厘清了院长、庭长、合议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职权、责任,以及无权作为的事项。县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和省市检察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暂行办法》,建立各个岗位职权清单,既坚持检察一体化、检察长负责制原则,又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尽可能授予检察官行使。三是逐步完善和落实对司法人员的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正确行使司法权。
三、员额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的外部环境得到一定改善,办案质量、效率和责任感、公信力有所提升。 一是员额法官、检察官薪酬制度已经建立,部分已落实。二是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zd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院都建立了对过问案件行为采集记录信息的制度,做到全程留痕,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专库定期汇总上报给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三是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法律共同体对现代司法理念的认同。无论是在侦查、诉讼,还是在审判、辩护等各个环节,两院都比较重视当事人的人权保障和律师辩护权行使,普遍建立了律师接待室。
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稳步开展。
检察院把开展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作为服务大局的新的切入点和检察工作发展新的增长点,从关注民生角度出发,重点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从8月1日至31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集中活动月”专项活动,通过走访、调查、摸排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履职不当情况,即发出检察建议,并跟踪监督,确保监督到位。积极探索公益诉讼,主动与林业、环保、水利、土地、住建等行政执法部门会商,拓展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结合人民群众关注焦点和控告举报等多种渠道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现已成功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件。法检两院召开座谈会,共同协商探讨,就一些法律问题取得共识,并与一些环保公益组织、环保志愿者取得联系,为提起公益诉讼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将及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二)
在看到我县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成效比较明显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一些问题。具体是: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尚未完全到位,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由于随着经济新常态而来的新问题、新矛盾和潜在风险浮出水面,社会治安和WW形势严峻复杂,人民群众运用法律解决矛盾和问题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再加上案件受理制度从过去的立案审查制变为现在的立案登记制的重大改革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制度约束与要求等原因,使审判机关立办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多,检察机关立办刑事案件数量也显著增多。与此不相适应的则是,司法改革造成有办案资格人员数量的大幅缩减。助理和书记员短缺,司改要求的“1:1:1”(即,1名员额法官或检察官:1名助理:1名书记员)的司法团队难以足额保障,加之由于待遇偏低、职业预期不明朗等原因导致辅助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这种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与办案力量大幅缩减导致了法官办案数量、工作量比过去成倍增长的现象,尤其是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实施,使员额法官、检察官办案压力非常之大,部分同志不堪压力。如何留住年轻的司法人才成为当下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能力提升工程没有及时跟进。座谈中,大家反映由于培训学习跟不上,司法人员的工作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一是部分司法人员尤其是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宽严相济、轻微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等现代司法理念学习、认识、贯彻不到位,使出现错案的隐患没有排除。二是案多人少的压力使法官、检察官只顾埋头办案,缺少学习培训条件和机会,不能及时掌握应用最新法律规定,办案能力与司法责任制要求不能完全适应,很多员额法官、检察官感到本领恐慌。三是部分员额法官、检察官理念陈旧,习惯于过去依赖庭长、科长审核,分管院长、检察长签字、审委会、检委会决定等老方式,不敢独立承担办案责任。
三、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措施还不到位。2016年7月28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中第三条,明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可是,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中央的这一禁令没有得到遵守,拉用员额法官、检察官从事法定职权以外工作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此外,因为公益诉讼还刚起步,尚存在审理权限、办案程序等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案件线索移送不及时、执法合力未形成等等问题。
(三)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一、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始终坚持“四变四不变”(人事管理体制变,党组织关系不变;司法管理体制变,党委zd委领导统筹zd工作不变;司法责任制变,司法机关维护地方稳定、服务一方百姓的职责不变;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变,基层法院检察院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报告工作的机制不变)原则,增强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性,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对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事项按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要在及时全面、准确规范地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同时,也要争取人大对两院执行宪法和法律,开展各项司法工作,尤其是落实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人事工作,能力建设等方面工作情况的监督。
二、要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全面推进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切实增强司法公信力。一是深入推进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为重点的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积极主动争取上级的支持以能尽快启动第二批员额选任,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配齐办案团队,落实各类司法人员应享受的职务及工资待遇,保持司法辅助队伍的稳定性。二是要充分发挥律师、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努力推进阳光司法。要为律师正常执业和参与诉讼提供优质的执业环境,进一步规范和疏通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的沟通渠道,建立平等、和谐、健康的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与律师的关系。要切实关注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增强人民群众在改革中的获得感,要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有效途径,对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过少的问题,通过组织培训、业务能力竞赛等方式,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三是要深化司法公开,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落实普法责任制。要不断扩大司法公开内容的覆盖面,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法官、检察官要利用办案的各个环节宣传法律,及时解疑释惑,充分释法说理,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以案释法活动,并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司法公开载体多元化,使司法信息便捷易得,增强司法透明度。做到实时普法、精准普法,以生动直观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要完善司法人员各项执业保障机制,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机关提供有效支撑。一是改善办公环境,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信息化设备,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安全感、责任感和荣誉感,保持司法队伍稳定,提高司法工作质效,进一步发挥司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强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形式,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突出抓好现代司法理念教育和崇尚遵从司法伦理行为的养成,尤其是要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干警正确面对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增强适应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宽严相济、轻微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和要求,提高大家准确理解、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三是落实中央有关规定,减少行政事务对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干扰,保障司法人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四是提高规矩意识,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司法和过问案件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为司法人员公正司法排除各种干扰。
四、要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制度,为我县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既丰富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又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新思路,既有深厚法理依据,又有重要法治价值和现实意义。司法机关要充分理解这一制度设计的意图和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经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这一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坚实基础。要注重宣传引导,特别是要加大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使人们了解公益诉讼,敢于并且能够提出公益诉讼,消除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疑虑,达成共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公益诉讼发展的良好氛围。要积极摸排线索,畅通案件来源渠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能动性,善于通过新闻宣传、社会舆论等发现案件线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积极主动深入摸排,发现行政机关怠政懒政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监督程序。要善于通过诉前程序进行纠错,检察机关要把促进问题解决作为履职尽责的首要目标,把提起诉讼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后手段,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作,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及时组建专业公益诉讼队伍,加强队伍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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