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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企领导财产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打印本页]

作者: 网站工作室    时间: 2010-8-7 20:45
标题: 国企领导财产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羊城晚报讯 记者许琛、通讯员粤纪宣报道:昨日,广东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透露,2008年至2009年,全省国有企业共有203名“一把手”被处分。会议公布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企老总的财产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其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也要报告。

  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朱明国出席了昨日的会议。朱明国在会上强调,严肃查处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搞同业经营、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案件。

  2007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国企领导人员贪污、贿赂类案件383件,贪污贿赂金额合计5.6亿元。2008年至2009年,全省国有企业共有203名“一把手”被处分。

  《实施细则》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分配、职务消费、离职和退休后从业、配偶子女从业等问题作了明确界定。《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企业领导人员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等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实施细则》摘要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股市牟利

  《实施细则》明确:禁止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

  借工作之便获取“内部消息”,在股市狠捞一把,是国企腐败分子的惯用伎俩。《实施细则》专门规定,不得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商业秘密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进行证券交易谋取利益。

  经批准兼职不准领取报酬

  《实施细则》规定,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不得安排亲属在本企业办公室、人事、财务、监察、审计和采购等部门任负责人。不得安排亲属在自己分管的部门、企业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

  在薪酬分配中,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报酬;经批准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兼职的报酬,应当全额上交所在企业,不得据为己有。

  企业欠薪领导禁更换座驾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应纳入离任审计和企业年度审计内容,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公开。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不得超标准购买和使用小汽车;不得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

  退休三年内禁在有关联企业任职

  《实施细则》规定,退休后三年内,禁止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其他经营活动。

  被判刑终身不得复出当领导

  《实施细则》则明确,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规定受到处理的,严格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准入限制。比如,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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