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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孩子们的玩笑(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0-7-17 23:03
标题: 孩子们的玩笑(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孩子们的玩笑(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事件:
  小李和小陈在玩纸片游戏,这时,小吴走过来,笑嘻嘻地把纸片吹走了,结果,小陈很生气,就用拳头打了小吴,小吴气不过,就和小陈打了起来,而和小陈一起玩的小李,也开始“帮助”小陈,从后面拉住小吴的辫子,小吴觉得很吃亏,一个敌不过两个,情急之下,就狠狠地咬了小陈。事后,小陈的家长觉得为了安全起见,就给小陈注射了狂犬疫苗。花费427元,由于狂犬疫苗不能进保险,所以,这全部费用只能大家共同承担:小陈家长觉得自己孩子已经被咬了,不应该再承担费用;小杨的家长觉得应该三人平分,只愿意出150元;小李的家长觉得,谁咬就谁负责,不愿意承担任何费用。小李的家长还提出:孩子在学校学习,监护权在学校,学校应该承担责任,不愿意拿出一分钱。
  【分析】
  对于这起事故,不同对象的人各抒己见:一些老师认为,下课时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没有责任,理由是学生多,教师少,管不过来,学校和老师也经常教育学生课间休息时间要遵守纪律,,再说老师下课也需要休息,何况事情的起源是因为玩笑;但家长认为事情发生在学校,不管怎样,学校都有责任,起码的责任是教育不到位。
  针对上述的议论及不同对象的说法,教师深入仔细调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是确定学校究竟有没有责任,到底负什么责任的最基本做法。通过调查了解,明显上面三种人的说法,依法依理依情都不成立,究竟责任应在谁一方,教师和学校是否要对学生的身体伤害负责呢?这就要归宿到用一定的法律常识来解决,其中最关键的两点:一是学校是不是该学生的监护人有无监护责任;二是事情发生过程学校老师是否履行照管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生在学校读书学校有没有监护责任,我国现有法律从未明确过学校具有监护责任。《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未提出“学校监护”的概念。《义务教育法》规定一定年龄儿童的家长必须送其子女去学校,直至完成义务教育。把子女送入学校,是在履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责任,并同时地把照管其子女的责任移至学校和教师身上。只要儿童处在学校的照料和监管之下,学校和教师就必须为学校的学生提供充分照管,学校和教师有责任照管好学生。未成年的学生课间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也是正常的,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有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作为老师,经常对孩子进行文明休息,团结同学教育,已经尽到了教育的责任。通过对案例进行了解分析和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出现这一宗伤害事故的责任应由三方共同方负责。经校方帮助家长认识有关法律法规,小陈家长也知道孩子本身也有错,自行承担127元;小吴家长,承担200元;小李家长承担100元。
  【反思】
  1、教师要做到眼勤、嘴勤,及时观察学生的课间动态。下课时,发现不文明行为,及时制止,并在课上讨论可能带来的后果。学生自己总结出来的经验更容易激发他们进行自我教育,才会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低年级的孩子来说,很多事他并不知道对与错,所以班主任有时就得像个唠叨婆,经常说说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孩子就会明白。
  2、低年级孩子容易犯错,不是因为老师讲得少,而是有的孩子真的很容易忘事,他们一般短时记忆较强,遗忘的也很快。,开设“每日提醒”栏,把需要提醒的事编成顺口溜写上,学生易记。有时是一些名人名言,来洗礼孩子们的心灵。每天早读时让他们读一读,加强自我教育。
  3、参与学生的课间活动。教师和学生做游戏无疑是一种极好的休息,可以使自己在身体上和心理上都得到放松。同时,教师参与其中,将潜移默化的提高学生的活动兴趣,规范学生活动的游戏规则,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良好品质,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教师更具亲和力。
  每天清晨,伴随着灿烂的朝阳,倾听着清脆的鸟叫,同学们背着书包,高高兴兴地来到校园,快快乐乐地学习知识、开展活动,多么幸福啊!让我们一起努力,创建和谐的校园!(赵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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